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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保护:46年的“古董”还要“暂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11:46 信息时报

  37℃、38℃、41℃,翻开报纸、打开电视,大江南北被高温笼罩;病号增多、中暑指数达“重症”,城市中还有数不清的人在发扬不畏艰苦的优良传统,与高温酷暑作斗争,场面相当感人。在敬佩劳动者的同时,一个疑问挥之不去:以血肉之躯与“火焰山”搏斗有违人性,我国法律是否给了劳动者说“不”的权利?

  我国并非没有高温劳动保护的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1960年7月1日颁布的《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目前惟一的一部高温劳动保护的法规,然而,这个46年前的“暂行条例”,根本无法维护今日劳动者的权益。如,“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事实上,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再比如,“暂行条例”规定,“夏季露天作业工人和农民,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夏季田间作业,应在适当地点建立男女分设的简便厕所”,等等。显然,“暂行条例”所反映的其实是中国近半个世纪前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与今天社会发展状况严重脱节,也与当前日益多元化的行业和越来越复杂的劳动关系不相适应,根本无法保障劳动者对高温作业说“不”的权利。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已经明显滞后的“暂行条例”还要暂行多久?“暂行条例”在字典里的解释是,短时间之内实行的法令规章。显然,46年是个漫长的过程,难为“暂”;不合时宜之“暂”,自然难“行”。毋庸否认,稳定性是法律法规的一个特征,但这个稳定是相对的,如果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法律法规依然纹丝不动地“暂行”,就不是稳定性的问题,而是法律不能与时俱进,不能够跟得上社会时代生活了。

  不能无休止地“暂行”,必须为高温立法!近十年来,这样的呼声没有间断。令人费解的是,立法机关对此无动于衷。有人说,这是职责不清闹的。如,高温立法涉及工伤保险,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管;涉及劳动安全,则是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的;涉及劳动卫生,是卫生部门的事。各个部门互相牵扯,没有一个部门牵头来管高温作业立法,实乃正常。

  46年的“暂行”,不仅再次验证了部门立法之弊,也暴露了立法机关为民意识的缺失。对生命的敬重与关爱,对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是一切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面对诸多高温死亡的冤魂,面对劳动者渴望降温权、休息权、安全权的眼睛,立法机关还有什么理由让“暂行”了46年的“古董”继续“暂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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