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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逾期不付合同可解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11:47 生活报

  本报记者 李健

  近日,哈市读者李某与刘某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由李某将房屋租赁给刘某,月租金1万元,租期一年,每月初交付租金。合同生效后,李某将房屋交付给了刘某。过了两个月,刘某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要求缓交租金,李某提出可缓交一个月。宽缓期已过,刘某还是拖延不交。李某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在李某经催告刘某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李某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解除此合同。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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