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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赴港产子" 人人平等中的不平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14:34 浙江在线

  据《南方都市报》今日报道,按照香港现行法律,内地人去香港分娩,所产婴儿均可获取香港出生证明,进而申请香港居留权并成为永久居民。此规定一直吸引着诸多深圳的“准父母”,甚至有人愿意提供代理服务,即待产夫妇出资18000元,就可代办申请各类手续,安排其赴港产子。

  对此,有法律人士表示,内地人到香港生仔与计划生育国策相违背,而且产妇在香

港逾期滞留也会受到惩罚。但说实话,不仅香港或内地法律都很难处罚这种行为,甚至也无法从道德上去谴责他们,因为每个人都有追求自由和幸福的权利,去别处实现幸福的权利,而且从理论上来说,这是个“三赢”的选择:对他们个人来说,出去生可以逃离内地的超生费用,因为在内地可要六七万元罚款,而到香港只要两万元就行,且将来的小孩拿的是香港身份,对其福利、发展均有好处;对国家来说,也不会因为“小公民流失”而损失什么,因为这些小公民大多不在生育计划之内;对于香港来说,由于香港现在人口出生率很低,老龄化问题严重,内地初生儿可能是一个有效的缓解方式,也正是基于这点,香港特区政府并没有大力打击过港产子的问题。

  有学者指出,在世界范围内,移民历史的规律一向是:从人口多的地区向人口少的地区流动;从经济不发达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从自然条件恶劣的地区向自然条件优越的地区流动;从工作机会少、工资收入低的地区向工作机会多、工资收入高的地区流动等等。这是符合人性的选择,其目的都只是为了自己或者后代追求更幸福的生活,目的很单纯。

  正是出于对这种人类权利的理解,许多国家规定了公民权取得的“出生地原则”,即只要是本地出生,就应该享有在这块土地上其他人一样的公民权利。在1868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任何在美国出生的婴儿,不管其父母的种族以及是否拥有合法身份,都可以自动成为美国公民。成千上万的外国人成为这一条款的受益者,即使是那些新生美国人的上一代,也由于做了“美国人的爹”而获得了居留权。因此,选择子女出生地从而获得更多权益,这种行为应被视为一种常态。

  不过,话说回来,在“赴港产子”潮中,除“代理赴港产子”的非法性外,真正需要我们警惕的,乃是中国社会已经出现的不公平的权利实现状况。显然,能够去香港产子的内地居民是拥有一定经济和社会地位的人士,即使是普通的深圳都市白领,在我们这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也是属于不折不扣的社会精英。他们拥有比其他阶层的人士更多机会去突破计划生育等政策的限制。这样,在同一种政策下,一部分人有逃离和违背的机会,另一部分人则没有。这种发生在平等公民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将极大地破坏社会整体公正,削弱社会的公平感,也使人们对计划生育的合理性产生质疑。其实,按金钱和社会地位分配资源在我们这个社会中已经成为一种惯例,社会精英所具有的权利何止“超生权”或者“出生地选择权”?在中国特有的“公办名校”教育体系中,精英阶层享有受教育的优先权;在对交通违章、企业污染等的行政执法中,以罚代法成为惯例,富人们有了更多花钱摆平的机会。

  权利享有层面的不平等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如果一个社会的精英阶层把破坏权利公平、享有其他同胞享受不到的权利视为理所当然,那么这个社会就不可避免出现不安定因素。乔治奥威尔在《动物庄园》中写道,动物庄园里的法律是“所有动物一律平等,但有些动物比其他动物更加平等”。现代社会的平等原则虽然强调“人人生而平等”,但事实上也很难做到。所以许多国家都致力于对形式平等、法律平等、政策平等的维护,力求避免使得不平等在政策层面体现出来。换句话说,国家对平等原则的实现负有责任。“我们的政府的安全系于是否能够把每一个人都变成公民。让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平等。让他们每一个人都拥有会使别人必然尊敬的权利。”如果法律为不平等的发生提供了方便,那么法律本身就需要完善。

  当然,这种平等权的保障不是说要把已经追求到了“幸福生活”的同胞们拉回来,和咱们一起享受“不便”和“不幸”;更不是豁出去了让大家都跑过去把香港挤爆;而是要求精英责任的承当。在我们这个精英与普通大众、底层社会渐行渐远的时代,一种政治正确性应该在中国建立起来——当社会中的一个群体通过自身的强势,而享受到这个社会更多的好处,拥有这个社会更多的权利的时候,就应该对社会负上更多的责任,比如把这个国家建设得更好,而不是只想到要逃离到别处。


作者: 唐昊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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