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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也是灾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15:21 海峡网-厦门晚报

  新华网的最新消息表明,罕见的高温天气已经袭击我国大江南北。未来10天,江南地区南部、华南地区为多晴热少雨天气,部分地区日最高气温将持续在35℃以上。而从6月15日开始,华北部分地区最高气温纪录被连续刷新,个别地区超过了40℃。陕西省西安市17日的最高气温达到42.9℃,比历史最高气温41.8℃还高1.1℃。

  持续高温,对于我们的生产、生活环境已经造成了威胁,说高温天气是一场灾难也

不为过。据今日早报报道,连续两天35℃的高温,使杭州中暑、热伤风感冒和心脑血管疾病患者明显增多。至于因热猝死的报道,往年也不少见。 都说我国的法律规定气温超过40℃,就要停止工作。但是,从媒体频繁的报道中,只见各地持续高温增长,不见停止工作,也看不到高温关怀举措。真让人遗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高温属于法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心血管系统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凡是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6月前都要进行高温作业的职业性健康检查。面对高温,有多少用人单位做到这一点呢?还有多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头顶烈日、冒着酷暑,在40℃高温下面,冒着生命的危险工作着呢?

  对于高温劳动保护,我国法律体系中虽有一些规定,但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复杂的劳动关系来说,这些规定明显滞后。如1960年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虽然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作了相关规定,但比较模糊、笼统,远远不能适应今天的要求了。民间呼声极高的高温休假、高温补助等等涉及高温立法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积极回应。我们的公共政策或社会管理远没有真正确立对热灾的重视,没有完整的热灾管理体系。因为权利不明,相对应的责任更加模糊不清,即便热灾祸及公民,也没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者,更谈不上责任追究了。在这种前提下,弱势群体面对热灾时的处境,也就不言而明了。

  社会越发展,对人的生命健康就应越关注。怎样保护高温天气下的公民健康,当是各级政府肩负职责的重要内容。为此,不仅要建立高温预警机制,更应该通过完善立法的形式,确保高温天气下公民的休息权、健康权,让预警机制和立法为公民“防暑降温”。

  尽管目前的法律还不尽完善,但是政府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不能坐等法律出台。各地应该像预防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一样,预防高温。和所有经济效益相比,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如果等热死人后再来预防高温,就晚矣!

  (陈旭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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