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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暂行”了4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15:21 海峡网-厦门晚报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目前惟一的一部高温劳动保护法规。但这部46年前的《暂行条例》,根本无法维护今日劳动者的权益。

  如,《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事实上,各行各业都有防暑降温问题。再比如,《暂行条例》规定,“夏季露天作业的工人和农民,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

夏季田间作业,应在适当地点建立男女分设的简便厕所”,等等。

  显然,《暂行条例》所反映的其实是中国半个世纪前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与今天社会发展状况严重脱节,也与当前日益多元化的行业和越来越复杂的劳动关系不相适应。

  “暂行条例”在字典里的解释是,短时间内实行的法令规章。显然,46年是个漫长的过程,不合时宜之“暂”,自然难“行”。为高温作业立法!近10年来,这样的呼声没有间断过。令人费解的是,立法机关对此无动于衷。

  有人说,这是职责不清闹的。如,高温作业立法涉及工伤保险,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管;涉及劳动安全,则是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的;涉及劳动卫生,是卫生部门的事。各部门互相牵扯,没有一个部门牵头来管高温作业立法。

  46年的“暂行”,再次验证了立法之弊。面对诸多高温死亡的冤魂,面对劳动者渴望降温权、休息权、安全权的眼睛,立法机关还有什么理由让“暂行”了46年的“古董”继续“暂行”下去?(孙化民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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