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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期待“充分博弈”引领立法成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17:34 国际在线

  作者:张贵峰 (个人文集)

  争议良久的《反垄断法》(草案)审议终于暂时告一段落:记者日前从全国人大获悉,《反垄断法》(草案)已确定不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正式议程之内。“具体原因很难讲,有议程的原因,但总的来说还是争议比较大,委员长会议认为尚不成熟,不符合审议的条件”,关于不列入审议议程的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士对记者表示。(

《21世纪经济报道》6月20日)

  这无疑是个让人喜忧参半的消息,正如有关专家分析的:“首先,这说明我国立法越来越公正透明。一部几经讨论,各方充分表达意见的法律,肯定要比关门立法立出来的法律质量要高,而且今后执法中暴露的问题也会更少。其次,说明立法博弈越来越激烈”。而对于后者,有人大制度专家更是表示,“这预示着我国立法博弈的时代已经来临”,“现在我国的利益博弈已经从之前的经济博弈进入到法律博弈的层面。”

  其实,立法博弈,乃至“越来越激烈”,并不是什么坏事,因为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法治时代,作为法治基本依据的法律规则,本来就应该而且必须是博弈的产物,惟其通过博弈——相关社会利益群体运用特定参与机制进行充分的利益表达和协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法律的公正和严明才是可能的。

  既如此,为什么时下围绕《反垄断法》(草案)审议进行的“越来越激烈”的立法博弈还让人感到忧虑和担心呢?我想,问题并不在于立法博弈本身应不应该,而在于这一博弈是否足够充分——如博弈渠道机制的畅通与均衡、信息的对称、权利与权力的对等,等等。以此的视角来考察反垄断立法难题,不难发现,其所以历经12年从动议到草案,仍无法“成熟”的艰难过程,除了立法对象本身的复杂性外,立法程序上“充分博弈”的欠缺不能不说是一个根本原因。

  如在博弈渠道上,虽然我们注意到,近年来,社会公众已有了越来越多的表达和影响立法的渠道或形式,如通过媒体、网络,行业社团组织,或者直接联系人大代表、乃至公民上书立法机关。但必须承认的是,这些渠道或形式,仍然或者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支撑,或者还停留在非常规的个别行为层面,尤其重要的是,与那些强势的博弈方如《反垄断法》针对的垄断者所拥有的博弈渠道相比,这些渠道、形式及其所能产生的影响力是非常不均衡。

  再如博弈信息,正如相关报道指出的,一方面《反垄断法》(草案)在许多问题上几经争议,目前仍然“不仅还有争议,而且还比较大”,但另一方面,“迄今为止该草案并未正式向社会公布,也未公开征求意见”。显然,这种基本博弈信息完全不对称的状况下,博弈的充分性是很难期待的。

  最后从博弈中权利与权力状况看,众所周知,目前人大审议的许多经济社会监管法律,无论起草、修订,起主导作用的仍是行政权力而非公众权利,如《反垄断法》草案就是在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分别起草的建议稿基础上形成的。这种立法程序下,立法博弈中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对等便很难保证,乃至流于行政部门的权力之争,使立法打上挥之不去的“部门利益”烙印。

  当然,我们高兴地看到,仅从去年以来,全国人大就有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为个人所得税首次公开举行听证等多项拓展立法民主,同时也是促进立法博弈充分化的重要举措。无疑,伴随这一立法民主不断加深的过程,我们有理由期待,在充分博弈的引领下,我们的立法、法治进程会不断走向成熟。

  

  审稿: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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