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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赔偿”理当没有城乡差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18:00 光明网
周运华

  据《楚天都市报》6月15日一版报道:因当事人的户口有城乡之别,造成交通事故赔偿“同命不同价”,这一现象曾引起舆论广泛关注。近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历史性地改写了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一名农业户口的少女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16万余元。

  近年来,有关发生的“赔偿”纠纷,把公民分为“三六九等”的界限一直在争论不

休,公有公理,婆有婆理,即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对于城乡差别的赔偿问题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致于发生纠纷就赔偿问题,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在赔偿额会相差甚远。

  在我国,农村和城镇居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确实有差距。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什么人违法犯罪就应该按照法律的有关程序进行审判,而没有因为城乡差别存在判重或判轻的现象。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是可贵,生命更是无价的。每个人的生命应该是等价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在法律面前人人享受平等的权利,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业户口,发生的各种纠纷在赔偿标准上来看理当没有城乡差别。如果存在城乡差别,它明显是用两种眼光来看待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的人的,“同命不同价”是典型的制度性歧视。更可怕的是,制度性歧视是一切社会歧视的催化剂,该让多少拥有农村户口的人感到寒心!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赔偿”没有城乡差别的判决,改写了“同命不同价”的历史,不仅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平等和尊严,让我们看到了公平、公正,真正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的公民,生命权没有贵贱之分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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