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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履行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04:28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6月21日电(实习生邢佰英记者万兴亚)记者从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获悉,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向浙江温州养殖户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依法受理孔祥仁等82名温州养殖户的行政复议申请,同时向浙江省环保局发出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本报曾作报道)

  2000年,温州130多位养殖户承包了永兴街道南片围垦区5500亩荒滩,承包期10年。养殖户每人投入几十万元,建成了高标准主体套养池塘。但是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养殖池塘发生了特大污染事故。经过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海水养殖协会估计,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在1.7亿元左右。据了解,根据温州总体规划,龙湾区和滨海园区不单独建设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统一纳管送温州市东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可是,温州市东片污水处理厂一直没有建成,龙湾区永强片又几乎没有市政建设和污水管网,造成居民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直接污染了池塘。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和温州市环保局经过调查,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2005年6月15日,养殖户们向浙江省环保局投诉。在没有得到浙江省环保局作出进一步处理的消息后,养殖户于去年8月29日,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复议申请,要求国家环保总局责令浙江省环保局限期作出处理决定。9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养殖户们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缺乏法律依据。

  6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环保总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被告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复议申请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孔祥仁等82人提出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由国家环保总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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