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蓝色国土:物权法不容忽视之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08:51 法制日报

  目前,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修改工作正紧锣密鼓地进行。海域使用权如何在物权法中具体规定,是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和修改过程中,各界十分关注并引起较大争论的问题。

  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第127条作了原则规定:“海域使用权,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草案不应忽视蓝色国土,在草案中应设专章对海域使用权作出具体规定。”6月17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在京共同召开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研讨会,数十位来自全国各地的民商法学专家发出这样的呼吁。

  ●物权立法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海域使用权问题是物权立法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认为。

  王利明说,在我们国家,海域不仅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其他资源的载体,是海洋开发利用的基础和保障。长期以来,我们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海域资源的保护过多的偏重于行政模式,忽视了财产权的功能,一直没有承认海域使用权是物权的一种,使得这种权利无法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对权利人的保护非常不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海域使用权需要进入市场,海域的开发利用需要实现市场化的运营,这就非常需要在法律上承认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2001年出台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可以说是我们国家有关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方面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这部法律并没有从性质上明确海域使用权究竟是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这个问题确有必要在物权立法里作出一个正面的回应。

  ●与土地使用权同等重要

  “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海域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这是可以理解的。”烟台大学校长郭明瑞教授说,陆地上不可再生资源逐渐匮乏的情况下,丰富的海洋资源,日益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下一步的发展再不重视海洋资源,还把它放在国土范围之外,是不合适的。如果我们把海域跟陆地国土同样看待,那么在物权法中规定海域物权就不成问题。

  著名民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也认为:“应该把海域和土地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在物权法中,海域和土地具有相同的性质,土地有使用权,海域也有使用权。而且,这个使用权都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

  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进一步提出:海域这种权利跟土地不动产的权利应该是一样的,它应该有所有权,跟它相配套的肯定是用益物权,接下来它也可以设置担保物权。

  ●海域使用权写入物权法是立法创举

  专家们一致认为,物权法草案首次将海域使用权写入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举有利于完善物权法律制度,促进物权制度的现代化,这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开创了先河。此举还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海洋意识,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的合理开发利用。

  “海域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已经成为一个物权的客体。这使人们从物权法的角度对物这个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原法官、民法草案起草小组成员之一费宗祎认为,现在把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提出来,规定在物权法草案中,丰富了整个用益物权体系。

  “规定海域使用权将成为我国物权法上的一大特色和亮点。”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保玉说,传统立法上大家都把关注的目标投向土地,在早期的民法中海洋的地位不如今天重要。在当今情况下,我们必须与时俱进,作出与以往的民法典不同的新规定。

  ●应专章规定海域使用权

  “在物权法草案中应设专章规定海域使用权,”杨立新教授提出,现在草案仅仅写一个条文还很不够,应该写的更多一些。

  针对有人提出海域使用管理法已对海域使用权规定得很详细,物权法没必要重复的观点,杨立新教授认为,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也作了详细规定,但物权法草案还是对其写的很全面。这说明我们对蓝色国土还是不够重视。另外,海域使用权的取得、使用内容很复杂,应该在物权法中作特别的规定。

  费宗祎也认为,既然海域和土地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那么,在草案用益物权部分,就不应该把海域使用权仅仅在一般规定里用一条对待,而应该将其基本内容单列作为一章进行规定,包括如何取得、如何有偿使用等。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也赞同在物权法中为海域使用权设立专章的意见。他说,没有特殊性的物权就没有意义。正是由于海域使用权的特殊性,在物权法里设立专章的规定,更能体现它的价值,同时,也应该在海域使用权的流转、设置抵押方面作具体规定。

  ●渔业权不属物权范畴

  对于草案中有关渔业权的规定,一些专家提出反对意见。

  江平说,“海域使用权既然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就涉及到与其他海洋方面的用益物权界定问题。如果海域使用权和渔业养殖权规定的内容都一样的话,就要考虑到取一舍一的问题。由此,我想到渔业权作为统一概念的合理性,我们有时老讲渔业包括捕鱼和养殖,捕鱼就跟狩猎一样,显然和养殖不一样。”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税兵提出,由于海域具有一种权利空间的立体性、权利内容的复合性、权利范围的广泛性,因此它会发生和其他使用权的冲突。目前草案应该大胆舍弃渔业权或者渔业养殖权,合理地设计好海域使用权。渔业权不管是渔业养殖权还是渔业捕捞权,都不存在特定的独立之物,所以它很难产生排他支配的可能性,尤其是渔业的捕捞行为更多的发生在外海、公海,因此在这个基础上很难产生出一种特定的物权。渔业养殖问题到底是采取渔业养殖权还是海域使用权,这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还存在一个立法价值的判断问题。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