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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公司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08:51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光明 王继忠原系安徽省合肥某汽车客运公司工会副主席,却被公司解聘了。日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随意解聘工会副主席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令当事公司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王继忠原系合肥某汽车客运公司职工,双方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03年5月。2001年6月25日,经全体职工大会王继忠被选举为公司工会副主席,任职期限未到,没有经过工会及

职代会讨论,公司就将他免职停发工资。

  王继忠不服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该公司不服,向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按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基层工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依该规定,王继忠的劳动合同期限应相应顺延至2004年6月。于是判决合肥市某汽车客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继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715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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