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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鼓励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08:51 法制日报

  实务建言

  董曙光

  西方国家律师业四百多年的发展过程表明,法律服务需求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越来越多样化,但可以按主体划分为两个基本领域,即个人和小商业者的需求和公司尤其

是大公司的需求。因为这两个领域的法律服务各有特点,律师业的发展也相应地出现了两个方向,一个是适应大公司需求的大型律师事务所的产生和发展,另一个就是传统的个人开业律师所以及小律师所仍然在继续发展,为着最广大的民众提供他们必需的法律服务。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服务市场也与世界各国一样,呈现出个人需求和公司需求的基本分野,但我国的律师业尚缺少如国外那样相应地由个人律师所、小律师所为个人或小商业者提供为他们量身定做的法律服务。因为种种原因,我国过去并不允许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近年在北京、上海等地方才刚刚开始试点工作。

  这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现今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与很多个人的法律服务需求不能完全对接,表现为:其一,现在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趋同,收费较高且缺乏灵活性,而很多个人事务需要的法律服务并不复杂,也不需要那么大的花费。其二,因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尤其是东西部发展不平衡,还因为经济转轨等原因,存在大量的下岗工人,总之,还存在部分低收入者,他们也有法律服务需求,而鉴于律师费用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他们往往只有放弃向律师寻求帮助,造成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空白与混乱。

  所以,在当前形势下,如何在高端市场上加强与外国所办事处竞争的同时,加强为社会公众服务,使法律服务尽快地、全面地进入寻常百姓家,如何避免我国律师业的发展重蹈美国过度商业化的覆辙。笔者认为,应借鉴西方国家律师业发展经验,尊重律师业发展规律,尽快在我国设立和发展个人律师所不失为一个良好的解决之道。当然,在具体的制度规划时,还需考量各种因素,其中,突出的是具体的政策鼓励与业务支持措施上,需要从律师管理机关、律师协会,直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使之不断完善,使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建立并发展起来。在此提出如下建议。

  1.个人开业本来是律师业最基本的特征,也仍然是今后律师业发展的基本方面,在制定规范个人开业律师所的法律或规章时,应充分考虑到个人律师所低成本、高效率、小而精、方便快捷的特点,而注意控制其经营成本。如不宜像某市那样硬性规定办公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等。

  2.正确处理风险控制与成本控制的关系。个人律师所规模、财产方面的确无法与大型律师所相比,应当加强其从业风险控制。笔者认为,控制风险不能以牺牲小律师所成本低的优势为代价,而应当将降低成本与降低风险二者并重。对个人律师所风险的控制,应当通过风险分担机制以及配套的律师责任险等保障制度的完善来控制,而不宜规定过高的风险准备金(如某市规定了高达20万元的额度),否则将不利于个人律师所的发展。

  3.积极鼓励、引导个人律师所的发展,并提供税收及其他方面的政策优惠,尤其是要着力解决目前律师业高达60%的双重税负问题,以鼓励个人开业律师所的发展。

  4.虽然个人开业律师所面对的客户大多数为个人,处于法律服务的低端市场,服务领域集中在离婚、收养、未成年保护、工伤赔偿、工资纠纷等方面,但也不宜直接规定法律服务对象和范围(如某市司法局就硬性规定了个人律师事务所主要服务对象是普通老百姓,服务范围主要是民事纠纷、侵权以及部分刑事案件),以保持个人律师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灵活性。

  5.可以考虑在律师协会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加强对个人律师所的规范、指导和管理,特别是对个人律师所的发展提供帮助,比如设立针对个人律师所的期刊,给个人律师所提供经验交流的平台,为个人律师所提供优惠的法律软件和网络服务等等。对此,美国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的。美国全国以及各州的律协都成立了专门的个人开业律师和小律师所(有5名或更少的律师所)委员会,后者的服务包括,提供法律通讯季刊、为提高他们的收益发展便捷的法律服务工具如客户名单、表格,专门为他们发展便宜的、完整的、容易使用的办公管理系统和法律从业系统。在美国律协帮助下,个人律师所以及小律师所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作者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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