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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进行“文化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08:51 法制日报

  对于“文化”一词的含义,钱穆先生在其《中国文化史导论》中曾有过鲜明独到的界定。他认为,“文化”与“文明”两词皆关涉人类群体生活,人们也多加混用,但它们的含义应有区别:“文明偏在外,属物质方面。文化偏在内,属精神方面。故文明可以向外传播与接受,文化则必由其群体内部精神累积而产生。……文化可以产出文明来,文明却不一定能产出文化来。”钱先生的看法意蕴深厚。尤其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属于后发现代化的“泱泱大国”,在不得不于器物层面承认“技不如人”的情况下,将内含的文化解脱于外在的文明,

显然有益于维护自己的民族自尊、故国情怀、大国颜面。而且从理论上强调文化的内在性,历史传承性,对环境的依赖,以及文化与文明的非对应性等,也显示了钱先生对文化问题的深刻洞察。

  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和理论问题,近两个多世纪以来与中国社会曲折发展相伴相随的历次“文化热”,以及其中的学说纷争、观点殊异,更使得它复杂万分。眼下我们谈论“法院文化”、“法院文化建设”,显然已经遭遇、并将进一步受困于这种复杂性(如“法院文化建设”中的“泛文化”倾向或困扰)。不过,文化毕竟也是一种寻常的生活现象,在理论上追求宏大深刻的谈论的同时,也可以在生活常识的意义上作出现实针对的理解和把握。当下法院为什么要进行“文化建设”,可能一个笼统的理由是要使法院像法院,使法院不仅得其名而且获其实;而这样一个循名责实的要求,在法院近些年来大楼设施变得辉煌气派并为世人所关注之后,变得尤为凸出———我们是不是有一种在司法地位提高、物质条件改善后的精神上的空落感呢?清华大学前校长梅贻琦先生在论及大学的根本或精髓时有言:“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同样,我们也可以认为,法院之所以为法院,不在于大楼,而在于高品质的法官和法院工作者群体,在于赋予法院设施、制度规范等外在事物以内涵、精神,使法院形神兼备、从而堪称堪当为法院的文化积淀。因此,谈论“法院文化建设”,我想首先要思考和回答的问题是如何才能使法院“有文化”。

  如同文化概念一样,法院文化也包罗广泛,即有物质形态的法院文化,也有精神形态的文化,但就法院文化的本体而言,是后者。法院的文化精神是内在的,其展示需要载体,包括人员、组织、建筑、设施、装饰、制度、规范、惯例、文字、标识等各种有形和无形的事物,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表意系统。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必然是一项构建外部表意系统的工作。没有基本的表意条件和手段,法院的文化精神无法彰显,就不可能被认为“有文化”。

  更重要的是,法院要变得“有文化”就必须立足于法院性质和功能对各种事物的文化属性和关联进行甄别,并予以恰当的揭示。作为表意法院文化的事物,应该具有与法院相关或者高度相关的文化特性(当然还包含正相关还是负相关的问题)。在我们已然选用的众多事物中,正面的例子如天平、法袍、法槌、独角兽、镜子、法庭、法官通道、权威的案例汇编、杰出法官的挂像、法律典籍等,反面的例子有法官学习室里空落落的书架,书架上摆放的武侠小说、粗制滥造的法律工具书等,不相关人物的挂像,当事人赠送的各种锦旗、牌匾,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诸如卫生标兵、计划生育先进单位一类的奖杯、奖状,组织指任的没有法律背景的院长、法官,等等。相关性考量有不同的维度,如历史和现实、业内和业外、文献和实物、域内和域外、全国和地方等等,不一而足。

  除去与法院相关的事物外,法院的文化形象还取决于我们对这些事物的文化特性予以恰当的表达或展示。蒙眼的正义女神,不能塑造成妖娆肉欲的凡间女子;象征司法威仪的雄师,不能造型为看家护院的恶兽;设计精美、用料讲究的浮雕,不能配上文理不通、标点文字有错的解说;法院管理中的高科技设备,不能成为监督法官言行举止、使个人尊严荡然无存的工具。“法院文化建设”意味着在硬件和表意系统方面大量的投入,钱化了,人力、物力也耗费了,但如果表意有误,运用不当,就会弄巧成拙,愈发使法院显得没文化,显得缺乏文化追求。

  法院要通过文化建设变得“有文化”、有内涵,除了自身在文化载体和文化表达方面艰苦努力外,还需要在寻求法院文化的社会认同、社会共识方面进行卓有成效的工作。什么是优秀的法官,什么是模范法院,什么是评价法院工作的恰当标准和指标,等等,都需要解决法院文化的社会共享问题,通过营造一种良好的司法文化的社会环境加以实现。

  法院文化建设不仅要解决“有文化”的问题,还要回答“有什么文化”的问题。法院文化是一个包罗甚广的概念,其中有共享的成分,也有因历史阶段、国别和地域、政制架构和意识形态等不同而成为特色的成分。法院的文化建设要在广泛的意义上解决使法院“有文化”的问题。而穿插其中,并越来越突出的则会是“有什么文化”的问题。法院的文化建设在大致解决“有文化”的问题后,继起的必然是“有什么文化”的问题,而这恰好是一个借助于一定的文化价值观进行文化识别、选择和系统构建的过程。所以,我们经常说,在法院的文化建设中,价值观问题至关重要。需要辩明的是,文化是一种与时空场景密切联系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文明有高下,文化无优劣。对文化或法院文化的选择、取舍,甚至是所谓的“优劣评价”,常常是基于文化或法院文化之外的因素的考量———是在某种外在因素的影响下,对文化或法院文化的属性和关系的应时性判断。对此我们不能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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