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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针刺字残害妇女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09:18 南方日报

  钢针刺字残害妇女被判死缓

  3名被害妇女认为量刑较轻抗诉未获支持

  新华社长春电20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公开宣读了对在3名妇女身上刺字的被告人周景志的《刑事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景志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至此,震惊全国的残害妇女恶性案件有了终审裁定。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景志在与其原配妻子董某以及另两名女友共同生活期间,用缝纫针缠线蘸墨汁往3人身上刺字,致董某重伤,六级伤残;李某重伤,八级伤残;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于今年3月20日判决被告人周景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3名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26万余元。

  宣判后,周景志没有提出上诉。但3名被害妇女认为量刑较轻,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检察机关没有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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