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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09:23 南方日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深入非行政许可领域

  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政府公报

  本报讯(记者/洪奕宜)在开展了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后,深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进一步深入到非行政许可领域。昨天经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正式颁布的《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无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专门法律,深圳制定该《规定》在全国尚属首创。

  本次《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的颁布,是为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

  【程序】

  14项内容统一标准

  《规定》所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和登记,主要包括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等七大类。

  《规定》明确,市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法规草案送审稿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事先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但拟设定行政机关内部审批的除外。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程序,《规定》要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遵循实施办法统一拟定、统一审查、统一公布、统一监督执行的原则,实现实施行为的法定化和标准化。行政机关应当对其实施的每一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拟定实施办法,其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审批和登记内容、设定审批和登记的依据、申请材料、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年审等共14项内容。

  【申请】

  材料不齐须在5日内告知

  《规定》表示,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材料,行政机关无论是否接收材料或者受理该项申请,均应当根据情况当场分别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回执。

  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应当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回执;行政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之日。

  【审查】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但是,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审批和登记的决定,应当出具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寻求有关法律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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