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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了46年还要“暂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12:02 生活报

  孙化民

  37℃、38℃、41℃,翻开报纸、打开电视,大江南北被高温笼罩,病号增多、中暑指数达“重症”。我国法律是否给了劳动者说“不”的权利?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目前唯一

一部高温劳动保护法规,然而这个46年前的“暂行条例”根本无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事实上,各行各业都面临防暑降温问题。《暂行条例》规定:“夏季露天作业工人和农民,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夏季田间作业,应在适当地点建立男女分设的简便厕所。”

  显然,《暂行条例》所反映的是中国半个世纪前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与今天的社会发展状况严重脱节。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已经明显滞后的“暂行条例”还要暂行多久?

  不能无休止地“暂行”,必须为高温立法!近十年来,这样的呼声没有间断。令人费解的是,立法机关对此无动于衷。有人说,这是职责不清闹的。各个部门互相牵扯,没有一个部门牵头来管高温作业立法。

  46年的“暂行”,不仅再次验证了部门立法之弊,也暴露了立法机关为民意识的缺失。对生命的敬重与关爱,对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是一切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面对诸多高温导致的人身伤亡和安全事故,面对劳动者渴望降温权、休息权、安全权的眼睛,立法机关还有什么理由让“暂行”了46年的“古董”继续“暂行”下去?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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