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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挂“无良开发商” 法院判不属名誉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12:03 信息时报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案件进程:一审判决

  审理法院:白云区法院

  案情关键词:业主挂横幅被告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陆丹) 买了房后,发现房屋面积缩水,与发展商多次商量但始终没有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业主一急就用自己的方式表示了抗议:在自家窗上拉起横幅,十个大字赫然醒目,“无良发展商,缩水五平方”,由此引发了一场发展商告业主的名誉侵权案。白云区法院日前审理认为,业主采取此偏激做法实属不当,但事出有因,并非诽谤侮辱,因此不构成侵犯名誉,故驳回了发展商的起诉。

  缘起

  房屋缩水业主窗前挂横幅

  1999年1月,黄某向白云区广州御金庄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建筑面积83.50平方米,房价按建筑面积计算,按房产证登记建筑面积对该房房款进行多退少补。

  2004年4月1日,房管部门核发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认定房屋建筑面积79.924平方米。黄某计算后发现,这比购房合同约定的套内面积小了近5个平方米,黄某十分不满,去找发展商理论,但双方对解决方案始终达不成一致。

  无奈之下,黄某选择了“独特”的方式表示抗议,他在自家房屋窗户上,挂出了一张大横幅,上面的10个大字十分醒目——“无良发展商、缩水五平方”,这可激怒了发展商。发展商认为,黄某此举属于凭空捏造事实进行诽谤,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名誉,“这让我们以后怎么卖房?”遂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0000元。

  辩解

  “无良”是“没钱出粮”

  黄某应诉到庭后,先是表示,发展商没有证据证实横幅是其悬挂的,后称虽然发展商出示了照片,但根据现在科技的发展,这张照片完全可能是伪造的。

  黄某随后又说到,就算是他挂的,也不算侵犯名誉权。因为他只是在自己的窗户上悬挂横幅,并不是在公共场所悬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况且,他悬挂横幅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曾经讨要了多次多收的房款和契税,却都没得到回复,没办法,只好选择此计,“但即使是这样,发展商至今也没有退钱”。

  有趣的是,黄某又称,“无良发展商”实际上是取广东话的谐音“无粮”,即广州方言的“没钱出粮”之意,无意指责发展商没良心,恶意贬损名誉,何况“缩水五平方”是事实,并非故意凭空捏造虚假事实。

  判决

  业主做法不对但不侵权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购买房屋,因房屋面积误差而在退款方面与发展商产生矛盾,应循法律途径解决,但黄某却采取较为偏激的行为,其行为不仅是不当的,而且也是不利于双方解决纠纷的。

  但是,黄某此举是为了表达不满,主观上并非恶意侮辱和诽谤,同时,黄某也没有在横幅中明确指明“发展商”就是原告。

  因此,法院认为黄某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发展商名誉损害的后果,不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驳回了发展商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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