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适用《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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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16:00 北京晚报 |
不该以汽车消费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 本报讯(记者杨滨)针对近日,一法院以“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为由,驳回某消费者依据《消法》向汽车经营者提起的诉讼请求一事,中消协今天表明观点: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汽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 中消协认为,生活消费品不等于生活必需品,不能以汽车消费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另外,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同样适用《消法》。 《消法》实施12年间,曾经历了若干次有关消费行为的大讨论,包括:知假买假受不受《消法》保护,商品房是不是“商品”,教育、医疗适不适用《消法》等。针对“汽车是不是消费品”之争,中消协呼吁立法机关进一步就《消法》的有关问题做出立法解释;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出台相关的规章、办法,细化《消法》的有关规定,增强《消法》的可操作性,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消费者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勇于同消费领域的各种不法行为做斗争;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D0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