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不能以罚款代替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0:00 东南早报

  □福州市孙瑞灼

  南昌市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南昌市检察院、公安局、工商局对8起典型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了通报。其中珠海联邦制药有限公司江西办事处两年给相关业务单位现金返利和提供旅游费用近18万元,被工商部门以不正当竞争为由罚款20万元。(新华网6月22日消息)

  据南昌市工商部门查实,珠海联邦制药有限公司江西办事处为在南昌地区促销药品,采取不正当方式。2004年8月17日至2006年2月,分别给江西省5家医药有限公司等相关业务单位现金返利合计16.58万元。在此期间,该办事处还分别邀请南昌地区2家医院的相关人员到外地旅游,为他们提供交通、食宿、门票等费用1.3万元。

  医药“回扣”歪风是直接导致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的重要原因,一直为人们所深恶痛绝,被国家纳入整治商业贿赂的重点予以严厉打击。珠海联邦制药有限公司因搞医药“回扣”被查处,大快人心。可问题是,仅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的罚款够吗?这样就能遏制类似企业追逐暴利的野心了吗?在我看来,对医药“回扣”这种违法行为,不能以罚款代替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我国的法律和政策明确把医药“回扣”规定为商业贿赂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贿赂犯罪,只要行贿款达5000元以上即可构成犯罪,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珠海联邦制药有限公司江西办事处涉案金额高达十多万元,显然已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仅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对于那些财大气粗的企业来说,显然是“毛毛雨”,不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事实上,当前药品回扣风无法有效遏制,与有关部门处罚力度弱、没有依法严惩有关。如果依法把那些送回扣者和吃回扣者判刑几个,看谁还敢?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