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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通报制度能否杜绝“行政干预司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0:10 红网

  为了防范和打击行政干预司法行为,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沟通情况、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在本地区执行工作中发现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采取打招呼、批条子、强令等方式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的,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认为必要时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对于违反党纪政纪的,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

检监察机关。(6月22日《第一财经日报》)

  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以防范行政干预司法,在司法频频被行政干预的背景下,显然是有相当的现实意义的。这一制度是否能起到预期的效果,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但就行现实可行性而言,似乎未可过分乐观。

  对于这一制度,有法官认为“似乎是很难做到的”,更有律师作出了这样的判断:“既然是出面打招呼、批条子的,都是法官们惹不起的,因此要他们向上级汇报基本上就更加不现实了”,法官和律师都是深谙司法国情的,他们之所言并非全无道理。

  司法不受行政干预,这不仅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并不难理解,无论是党员还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论是党委领导还是地方政府首脑,都不能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我们的司法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却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法官的上司只是法律”,在许多时候,只不过是一种理想而已。

  行政之所以能干预司法,首先在于司法部门在财政上仰地方政府的鼻息,地方法院、检察院的支出都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由地方财政拨付,“命脉”既掌握于行政的手中,自然就缺少杜绝对方干预的底气。而且,在当前的体制安排下,地方法院院长事实上是地方政府首脑的下级,地方政府首脑同时兼任地方党委副书记,在行政级别上要高于法院院长,如果地方党政领导要进行干预,法院通常也难以抵挡。这就让司法陷入了地方化的泥淖,难免被干预的命运。

  还应该看到的是,行政之所以能干预司法,也在于司法本身的行政化。司法机关承担了大量本不应由其承担的行政性工作,同时在组织体制、运行模式上带有行政性的特点:比如与独立审判是格格不入的上命下从在司法系统同样大行其道;对法官的管理参照的是公务员管理制度,法官的待遇与其行政级别直接挂钩;下一级法院在审判前向上一级法院进行请示汇报,在某些地方还是惯例。司法行政化的现实,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便利。

  由是观之,要想去司法行政化以及杜绝行政干预司法,仅靠司法系统内部改革是不够的,而必须进行配套的政治体制改革,比如改革司法部门支出的财政拨付方式,尝试司法垂直领导等。但最根本的,是我们应该致力于建立宪政体制,也就是保证宪法的规定能得到不折不扣落实的体制。惟此,才能彻底杜绝行政干预司法的尴尬。

稿源:红网 作者:孙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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