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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法院也不一定要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1:18 东南快报

  人与人、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有了侵权、债权债务等各种纠纷怎么办?我们听到很多这样的声音,要理性要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法律途径怎么走?人们自然想到,也是经常被告知的是上法院打官司。可是今天,厦门市人大、法院要告诉你?熏解决纠纷走法律途径没错,但不一定要上法院;上了法院也不一定要打官司。

  因为厦门市人大和厦门中院已相应出台了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规范性文件,并正努力建立和完善这种机制。

  这种机制将让市民们看到不上法院或上了法院不打官司也能在法律的基础上解决纠纷,而且解决得更为经济高效。

  今后,您到法院打官司,立案庭和人民法庭不再“来案即立”。法官会告诉您不一定非得对簿公堂,并引导您在多种解决矛盾的方式中选择最佳方法。

  据悉,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此前出台的《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下称《决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促进保障作用”。

  昨日,来自厦门中级法院的消息,此次,厦门中院专门为贯彻《决定》制定《意见》,意在拓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路子,推动完善这种机制。

  相关材料显示,意见不仅强调法官必须树立多元化解决纠纷理念,还强调法官要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等。

  昨日上午,厦门市人大、市司法局和12315等部门的代表参加了座谈。

  厦门中级法院副院长郝勇说出的数字让人吃惊,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5311件,占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68.6%,民事法官人均结案145.8件。

  厦门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洪志坚称,当事人解决纠纷首选诉讼方式的现状,确实让法官不堪重负。

  据厦门市司法局基层处处长陈沈水介绍,目前全市共有565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仅调解员就有1万多人。他们的调解不再像几年之前是一张白纸,调解只要无原则问题,是有法律效力的。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郑庆勋表示,其实,诉讼未必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民间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员和中介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甚至公民居中斡旋、协商和行政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对于促成矛盾双方和解,往往更高效、经济,而且有利双方化解恩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解读

  院里院外力倡和解调解

  解读人:厦门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洪志坚

  立案时

  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意见》第6条首次规定,在立案时,法官“应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与诉讼成本,同时根据案件类别、特点,在保障诉权条件下,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解读:今后,立案庭和人民法庭不再“来案即立”,而是首先要引导当事人采用协商和解或者进行民间调解。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可以暂缓立案,支持当事人联系有关的调解组织、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予以调解。

  当事人如果愿意先借助行政机关来处理纠纷的,法院也可以暂缓立案,法院还会积极联系有关行政机关予以解决。

  对于属于仲裁管辖的案件,法官将告知当事人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另外,立案前,法院可以建议或者邀请有关调解组织、个人主持调解或者进行和解工作。

  审案时

  法官必须树立多元化解决纠纷理念

  《意见》第二条,“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坚持司法为民、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

  解读:这要求法官首先必须树立多元化纠纷的理念,在审理案件时,应鼓励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对于共同诉讼的“系列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要特别注意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纠纷解决工作机构相互配合,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为非诉纠纷解决主体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院外

  法庭定期巡回审判进社区

  《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庭应定期开展巡回审判,主动邀请社区的调解组织、个人旁听庭审,提高解决纠纷的能力”。

  解读:今后,法庭应该定期开展巡回审判进社区,调解进社区,法律进社区。

  同时,法官应积极为各类非诉讼纠纷解决主体提供法律帮助;指导、培训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调解组织、机构、个人提高纠纷的调处能力,注意案件调解经验的总结和推广。

  另外,法院依法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民间调解协议无效的,应及时告知司法行政部门或者相关调解组织以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调解技能。

  □实证

  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可得法院确认

  1一颗糖引起邻里恩怨

  中年妇女李芳和吴雅(均为化名)是邻居。

  2001年9月8日,吴雅拿着刚洗完的厨具经过李芳家时,正好李芳在家门口狭窄的过道上进行祭祀活动。一不小心,吴雅把水珠滴到李芳及其祭祀物品上,李芳认为沾上了“霉气”。

  第二天中午,李芳来到吴雅家门口,想向她讨一颗糖去“霉气”。吴雅很生气,与李芳大吵起来。吴雅突然飞起一脚踢中李芳的上腹部。此后,李芳多次就医。

  2001年9月15日,在思明区沙坡尾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当地派出所配合下,两人达成调解协议:吴雅负责李芳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医疗费等合计6700元,7天内付清等。

  调解协议经双方及调解主持人、参加人签名、盖章确认。

  在调解人员陪同下,李芳到医院复查伤情,而吴雅却反悔了。为此,李芳起诉到法院,要求吴雅夫妇赔偿。

  最终,市中级法院判定该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吴雅得根据调解协议赔偿李芳6700元。

  说法:从2002年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确认由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去年10月,我市更在全国率先出台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地方立法,确认由中介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甚至公民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在厦门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遵守和解协议,另一方诉之于法庭,法院将只需要审查协议是否违背双方意愿,内容是否违法,一旦确定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即可以判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2一条宠物狗引发一场官司

  去年1月21日下午,徐小姐花了2660元,在莲花一家宠物店购买了一条雪纳瑞狗,不久这条狗就开始拉稀、呕吐,经宠物医院多方治疗,小狗还是在26日死亡了。

  小狗治病期间,徐小姐投诉到思明区工商局12315。在12315主持下,徐小姐与宠物店店主于去年1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店主答应如果治不好小狗的病或者小狗死亡,则退还2660元。

  小狗死亡后,宠物店店主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徐小姐因此将她告到法院。

  两级法院都确认了这份行政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判定宠物店店主应该按照协议上的约定,退还徐小姐2660元。

  至于双方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诉求,法院认为已经超出当初的调解协议,因此没有支持她们的主张。

  说法:工商、综治、司法等行政机关主持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只要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都属于有效合同,对双方也都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不予执行,另一方诉之于法院,法院应该确认它的效力。

本报记者 陈艳 通讯员 郑金雄 陈朝阳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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