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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助力农民工参加医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3:15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王丽通讯员靳彦丽)凡在本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没有参加其他社会保险险种为由,拒绝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争取2006年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达到50万人,2008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

  据悉,我省将以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等大中城市农民工为重点,分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同时将农民工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参加医疗保险的重点人群,各市要在扩大非公有制经济参保的同时,把其中的农民工作为重点群体纳入医疗保险。

  各地要为农民工建立并让他们参加医疗保险,不能以没有参加其他社会保险险种为由,拒绝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各市在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时,要重点解决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根据农民工医疗保险“保大病、保当期”的要求,按照“低费率”的筹资标准,以用人单位上一年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控制在3%左右,各地测算确定与本地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筹资比例。农民工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只建立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资金,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所筹资金纳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行动方案明确农民工参保不计算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只要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农民工在参保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障,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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