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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指责法院判决不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3:19 华夏时报

  消费者起诉汽车经营者被驳回中消协称买私家车应受《消法》保护

  本报记者刘宪银报道针对某法院关于汽车不受《消法》保护的判决,中消协昨天表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汽车应受《消法》保护。

  消费者:

  起诉汽车经营者被驳回

  近日,某法院以“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为由,驳回一家用轿车消费者依据《消法》向汽车经营者提起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做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是否应受《消法》调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对此,中消协昨天发表声明,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汽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中消协表示,《消法》中的生活消费是相对于生产消费而言的。《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其中的消费特指生活消费,强调的是为生活需要,排除了生产消费。就购买、使用汽车的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就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

  中消协:

  呼吁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中消协同时强调,生活消费品不等于生活必需品,不能以汽车消费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同时任何人不能改变汽车已成为大众生活消费品的事实。

  中消协表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明文规定,小轿车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适用《消法》。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商品房、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均有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令经营者加倍赔偿的先例。为此中消协呼吁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点及立法政策上的保护弱者的价值倾向,按照司法公正、司法统一的原则,就《消法》、特别是第四十九条适用中的重大问题出台司法解释,推动《消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华夏追访判决违背《消法》立法精神

  我国著名维权律师邱宝昌昨天表示,法院将汽车定性为奢侈品,不是生活消费品,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做法,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我们不能以商品价格高低和消费档次来区分是否是生活消费。

  法学家、《消法》起草人之一河山教授表示,消费者购买了商品,用于家庭生活,而不是用于生产,这就属于生活消费。汽车用于家庭使用,就是《消法》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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