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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大盗”被判有期徒刑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3:22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6月22日电(记者杨得志)今天,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洪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国洪起因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其同案犯吴克夫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004年3月23日,国洪起在北京被江苏省公安厅派出的侦查员控制并带往南京。本报率先以《金融大盗国洪起浮出水面》为题,对此案件进行了报道。

  检方指控,因证券业务关系,北京赛克赛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国洪起,结识了时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吴克夫。两被告人经事先商量,通过向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宁禄投资公司)出具虚假的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及资金对账单,骗取了宁禄投资公司委托赛克赛思公司买卖国债理财的资产。

  检方认为,北京赛克赛思公司、国洪起与吴克夫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此外,检方还指控,2003年2月间,国洪起在山东九九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两亿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北京赛克赛思公司、国洪起以及吴克夫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达1.8亿余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九九公司在国洪起的直接负责下,以其贷款1.5亿元作为新增股东的出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九九公司和国洪起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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