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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带笼子”执法乱罚一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4:07 红网

  红网6月23日讯(潇湘晨报记者王兴夏)醴陵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运管处)执法人员“生财无道”,指使他人租用私家车主的车辆,然后执法人员“神兵天降”,以参与非法营运为由对私家车主实施处罚。

  这起时间跨度达3年之久,涉及我省浏阳、长沙、茶陵、攸县和江西萍乡等地“带笼子”(指设局行骗)执法行为,22日终于有了处理结果——株洲市监察局昨日下达监察决定

书,运管处主任文汉林被行政撤职,株洲市监察局还责成醴陵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运管处执法队其他人员进行处理。

  执法者与社会人员“联合执法”

  2004年8月30日下午,两个30多岁的中年男子来到醴陵市富里镇丰泉村村支书吴军辉(有私车)家,声称要买该村的一棵树,双方谈了许久但没谈成生意。下午近6时,两男子对吴说:“现在太晚了,麻烦你送我们到城区,我们付给你100元费用。”吴答应了。

  在送人途中,两人对吴军辉说把他们送到醴陵市外贸宾馆就行了。车子到达外贸宾馆门口,两男子要求停车,吴发现周围有近十人在注意自己的车。两男子匆忙下车,其中一人从背后将100元快速插进吴的口袋,然后向外贸宾馆里面跑。吴还没回过神来,运管处的几名执法人员已经上了他的车,以其“非法营运”为由罚款800元。吴认为自己根本不是在搞营运,他怀疑是运管处执法人员和这两名男子联合设的局。当年9月24日,吴就此向醴陵市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醴陵市政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交了署名分别为谢年娇、曾令军(举报人)的两份旁证材料,但因被告无法提供举报人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因此两份旁证材料均为无效证据。被告认定原告从事非法营运并实施800元处罚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罚款8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800元。

  在醴陵,有吴军辉这类遭遇的司机不在少数。

  2005年9月14日晚,醴陵司机宋向阳在该市新华汽修厂门口被两个年轻人拦住,对方要求送至仙园宾馆,到达目的地后,车子被扣进运管处,宋后来被迫交了8000元罚款和400元停车费。2005年9月12日晚上9时多,醴陵司机李坚忠的车被一路人拦住称出城后马上返城,可当车子返城后立马被运管处执法人员查扣,要罚3万元,李的车子至今被扣留在运管处楼下。据了解,攸县酒埠江、网岭也有多辆私车因类似经历被醴陵市运管处以非法营运的名义处罚过。

  运管处不承认违规执法

  醴陵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于2004年6月成立,其前身是醴陵市出租车管理中心,原隶属醴陵市交警大队管理,更名后划归醴陵市城市管理局管理,为该局正股级二级机构,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有在编人员由醴陵市政府授权委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查处城市出租车非法营运及其违法案件是其一项职责。

  接到报料后,记者曾前往醴陵采访,当时任运管处主任的文汉林说,他们没有“带笼子”执法,有车主反映可以要车主举证。当随同记者一同前往的李坚忠当面指认时,文表示自己有事要忙,然后匆忙离开办公室,该处其他人员随即也溜走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殷建湘日前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他主管以来没有过这类问题。他表示,去年下半年以来,他全力要求严禁对外地车辆乱处罚,但有些事情是以前的,他不是很清楚。

  而株洲市优化办和该市监察局联合调查此案的办案人员说,虽然文汉林本人不承认“带笼子”执法,但其执法队员已经承认,且有几个具体案例锁定了证据,足以证明他们违规执法行为的存在。

  利益驱动导致“有报必罚”

  自2004年下半年以来,醴陵市纠风室、信访室以及株洲市优化办等就多次接到群众此类举报。此前,由醴陵市纪委纠风室、信访室组成的调查组,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但限于种种原因没有拿下此案。去年,株洲市优化办接到投诉后进行了先期调查,到去年12月,株洲市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优化办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此立案调查。

  经调查,运管处为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经醴陵市政府批准,设立了举报奖和查处奖,即对举报并查证属实者和查获非法营运的执法人员每台次分别奖励500台,合计奖励1000元。与该处执法人员认识的社会人员受到500元举报奖的利益驱动,想方设法编造各种理由,从外地将没有营运资格的车辆带到醴陵。而该处执法人员受到有500元查处奖的利益驱动,并不关心举报人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有报必罚”。调查发现,2004年9月至11月间,运管处执法人员先后与社会人员文某、张某、汤某、李某等人联系,分别将多辆外地车以“带笼子”的方式带至醴陵某一约定地点实施了处罚。

  醴陵和株洲两级调查组通过对2004年7月17日至11月8日这段时间内,醴陵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已作处理结案的65份执法案卷的抽样调查,发现接受处理的65台载客车辆中,醴陵本市的有4台,周边县市的有61台,占到94%。被处罚的车辆主要来自萍乡(20台)、浏阳县(9台)、茶陵(6台)。该处对来醴陵送客的65台车辆下达告知处罚金共计74.8万元,实际处罚19.55万元,65台车辆中有57台被处以300-5000元不等的罚金,有8台因各种原因未作处理。

  调查组统计核实,在65宗案卷中,无租车人姓名的11台,经公安机关查实,租车人用假名的有14人。另外,65宗案卷有旁证人69人,有69份旁证材料,所有材料记录没有一个人的身份是清楚的,也没有一个人留下电话号码。调查组认为,这些旁证材料均无真实性,证据的主体(人名)虚假,所有证据均为假证或伪证。

  运管处主任被行政撤职

  醴陵市纪委信访室主任罗才高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调查过此事,还要进一步调查核实。醴陵市纪委常委、办公室主任甘毅说,自从2004年纪检部门介入调查后,运管处就基本瘫痪了,停止了执法行动。甘毅还表示,前期调查情况和材料都已经转交株洲市纪委,株洲市纪委对此作了详细调查,如何处理要由株洲市纪委定。

  22日,株洲市监察局正式下达监察决定书:醴陵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执法人员示意他人,引诱无营运资格的车主进行非法营运后进行处罚,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言词证据中证人身份不明,程序违法;收缴非法营运所得的租车费不开具正式的收款收据上交财政,而是退给租车人等不正确的执法行为,属滥用职权,对政府的执法形象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该处主任文汉林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株洲市监察局还责成醴陵市纪检监察机关对醴陵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执法队其他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已经立案调查。检察机关也将对文汉林作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

  律师说法

  这一做法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湖南天隆律师事物所律师唐远明说,醴陵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既行使处罚决定权,又负责收缴罚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6条“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执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之规定;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53条“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之规定;该处将租车费退还给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53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之规定。

  运管处采取“带笼子”这种显失公平正义的方式执法,该处负责人对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管理的不作为,在执法案卷中较普遍存在证据主体虚假的问题,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6条中“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之规定。这些存在虚假证据主体问题的执法案件,一旦诉诸法律,将使行政执法的委托单位醴陵市政府面临败诉的风险,由此将严重损害政府的诚信和公正形象。

稿源:红网 作者:王兴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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