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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烈犬将佩“电子身份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4:32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戴 洁)狗是人类的朋友,但管理不当将会扰乱人们的生活。苏州自2002年制定的《苏州市犬类管理办法》失效后,连年发生多起宠物伤人事件。为此,苏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日前开始对《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审议,以地方法律的名义就如何更好地管理犬只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记者昨天获悉,苏州市犬只识别将实行“身份证”管理。

  去年64821人次被宠物咬伤

  据统计,2003年至2005年3年间,因宠物伤人而注射狂犬疫苗的,分别为35475人次、52166人次和64821人次,同比分别增长47%和83%。2003年至2004年6月共有4570只犬进行免疫,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底共有2000只犬进行免疫,同比下降65.2%。邵局长表示,出台新的犬只管理条例势在必行。

  免费植入识别标识和注射疫苗

  据新制定的《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重点管理区范围内的犬只应当植入动物电子识别标识,并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据介绍,将犬主、犬只的基本情况及年度查检、违章等管理信息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可以对犬类的出生、饲养、检疫等信息进行写入和读取,这样就能杜绝养犬登记证冒用、一证多用以及解决犬只无法查找犬主等问题。

  据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员介绍,公安系统届时将免费为犬只植入识别标识以及登记注射疫苗,但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目前暂定为,重点管理区每只犬每年的管理费为400元,一般管理区每只犬每年100元。

  此外,《草案》规定了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留验所,并到公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外出溜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外出的,应当将犬只装入大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对未登记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的,没收其犬只。

  审议:8条建议强调可操作性

  针对《草案》,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共提出了8条建议。主要有,建议增加“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召集居民、村民会议或者业主大会对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居住地区的养犬登记、年检情况等事项向居民、村民公示,并接受居民、村民的举报”;为提高执法效率,建议将重点管理区的管理费由每年400元调整为500元,一般管理区的管理费由每年100元调整为300元。

  有关人员表示,《草案》注重可操作性,在如何规范养犬人方面也更加具体,如对犬类进入场所、外出、乘坐电梯等行为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此外,《草案》也加入了群众参与的机制,管理犬只如果没有群众的参与和配合,就难以发挥条例的作用。

  市民:应正视人管狗的前提

  针对即将出台的《草案》,很多市民表示出浓厚的兴趣。家住平江区的董先生说,对犬类放任不管的确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但是,他对收取高额管理费的做法表示担心,他说:“管理费过高,并不必然会导致养犬的人数减少,反而会使很多人觉得难以负担,从而继续选择无证养犬,成为养犬管理的盲点。”另外,条例的制定也要切合实际,如果将养犬的门槛抬得很高,很多人不愿意自觉执行。也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制定《草案》要注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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