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中消协:买汽车适用《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5:1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江俊)记者从省消委会获悉,昨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专门就汽车消费是否受《消法》保护一事发出2006年第3号消费观点。中消协观点很明确: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汽车应当受到《消法》保护。

  关键词:用作生活消费

  观点一: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汽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关键词:汽车已成大众生活消费品

  观点二:不能以汽车消费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 人们实现购车梦想的时间不尽相同,但这并不能改变汽车已经成为大众生活消费品的事实。

  关键词:影响行业需求

  观点三:保护汽车消费者利益是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客观要求 目前,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步入购车行列,切实保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助于实现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战略目标。

  关键词:大宗消费品

  观点四:汽车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同样适用《消法》 2003年9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明文规定小轿车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适用《消法》。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商品房、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均有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令经营者加倍赔偿的先例。

  呼吁:建议出台司法解释

  在该观点中,中消协就此呼吁: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立法宗旨,就《消法》的有关问题做出立法解释,减少各方面认识上的偏差;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出台相关的规章、办法,细化《消法》的有关规定,增强《消法》的可操作性,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点及立法政策上的保护弱者的价值倾向,按照司法公正、司法统一的原则,就《消法》、特别是第四十九条适用中的重大问题出台司法解释,推动《消法》在司法实践中应用。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