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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连败汽车消费维权“软刹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7:21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面对两次上诉均败诉,并被告知年内难立案,市民朱刚虽迷茫却放豪言:绝不放弃

  

两连败汽车消费维权“软刹车”

  早报讯(记者周晶晶摄影李国东)市民朱刚最近比较烦。因为他花钱买回的新车是辆二手货,两次上诉,均被法院以“汽车消费不受消法保护”为由判定败诉。昨(22)日,

朱刚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登记了再审信息,但却被告知:年内不可能立案,要审理只有继续等待。

  10时40分

  高院明确表态不立案

  昨日早上9时,朱刚从代理律师那里拿到了《民事再审申请书》,准备到省高院立案信访接待室申诉立案。“我对二审判决不服,我要尝试一切可能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当时的朱刚对维权之路充满了信心。

  上午10时40分,当朱刚及其代理律师将《民事再审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递交到接待室法官的手里后,法官告诉朱刚:高院对这一案件不予立案,不能受理朱刚的《民事再审申请书》。理由是“程序上不符合高院再审案件的立案程序,按照规定需经成都市中院复查之后才能立案”。朱刚只有按程序去中院申请复查。

  11时10分

  中院说年内很难立案

  上午11时10分,朱刚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几经周折,该院信访接待室的工作人员才答应给朱刚登记再审。

  当朱刚问及什么时间能够再审时,工作人员说具体的立案时间现在根本不能确定,明确告诉朱刚:申请复查的人已经排了很多了,今年年内立案是不可能的,两年内能立案都不错了。

  12时40分当事人声明永不放弃

  “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不晓得该说啥子,我已经开始灰心了,第一次觉得迷茫不晓得下一步该往哪里走。”中午12时40分,郁闷的朱刚说,为这辆汽车打官司他已花费了1.6万元,就算官司最后赢了,对方赔了钱也不能弥补这几年的物资、精神花费。

  “但我还是会继续打,就算是为了面子、为了钱、为了消费者权益。”虽然还将继续等待,但未知的期限让朱刚觉得迷茫。不过,爱较真的朱刚说了,就算这个案子扳不转来他都要继续往下走,就算工作人员口中“两年”的概念是20年、30年,他也不会放弃……

  ■新闻回放

  汽车消费难用消法

  2004年12月15日,朱刚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回一辆价值41800元的小轿车。后来发现,这辆车曾在2004年9月28日卖给过一个叫张某的人(本报曾做报道)。2005年8月11日,朱刚找到该公司要求退赔。该公司承认汽车被他人驾驶过2000公里,并答应赔偿朱刚2000元钱。朱刚没有接受这一赔偿,而是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收回这辆车,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购车款一倍的损失。

  一审法院以“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属于奢侈消费不适用《消法》。”为由驳回起诉。朱刚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院。

  本月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维持原判,朱刚再次败诉。但法院判定销售公司支付给朱刚补偿款5000元。

  ■新闻案例

  消法解决汽车纠纷

  2002年8月,朱敏以28.5万元的价格,从四川西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西林达州分公司)购回一辆轿车。2004年初,朱敏获悉他所买的车是一辆事故车,该车在运送过程中曾与一辆出租车碰擦,右边车门变形。

  2004年4月,朱敏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判令西林达州分公司退车并加倍赔偿。2004年8月,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定该车仍归原告使用,被告赔偿原告28.5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达州中院,达州中院维持原判。此后,被告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2005年12月19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该案于2006年4月按法院判决执行完毕。

  ■相关法律

  消法第49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济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同步播报

  中消协、省消协:汽车消费受消法保护

  早报讯(记者李正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汽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昨(22)日,中消协和省消委会联合发表观点如此说。

  中消协、省消委会说,《消法》第49条并未限制适用商品和服务的价

  格幅度,早在2003年9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在《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

  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问

  题的答复》中,明文规定小轿车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适用《消

  法》。

  中消协还指出,“汽车是不是消费品”并不是简单的观点之争、法条之辩,它体现着对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对《消法》的捍卫,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

  同时,中消协提出了以下倡仪:

  1、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立法宗旨,就《消法》的有关问题做出立法解释,减少各方面认识上的偏差;

  2、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出台相关的规章、办法,细化《消法》的有关规定,增强《消法》的可操作性,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3、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点及立法政策上的保护弱者的价值倾向,按照司法公正、司法统一的原则,就《消法》、特别是第49条适用中的重大问题出台司法解释,推动《消法》在司法实践中应用。

  消法起草人:汽车用于家庭就适用消法

  我国著名维权律师邱宝昌昨(22)日说,将汽车定性为奢侈品,不是生活消费品的,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精神,我们不能以商品价格高低和消费档次来区分是否是生活消费。他同时表示,法官在处理涉及到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时,应该从积极的角度去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学家、《消法》起草人之一河山教授也表示,汽车用于家庭使用,就是“消法”调整的范围。

  据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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