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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交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7:30 潇湘晨报

  个人权利问题不定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博士表示,“吸食毒品只是事关个人选择的事情,是个人处分自己权利的问题,就好比自杀一样,历史上很多国家把自杀也作为犯罪来规定,但是现在发现若要对这种行为定罪,一是没有必要;第二,它没有效果。所以现在对于自杀也好,包括很多比如同性恋、自愿堕胎、吸食毒品,都只是对个人权利的一种处分,所以不

能定罪”。

  不定罪造成禁毒不力

  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的杨鸿台教授认为:“我们国家现在吸毒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人数增加,可以说速度是很快的,由于没有这个罪名,也许使得相当一部分的吸毒者,包括准吸毒者,甚至于包括社会大众,认为吸毒充其量不过就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可能在严重性方面造成一种认识方面的轻视。我个人的想法或者建议而言,还是主张设立吸毒罪为好。”

  定罪但是分别处理

  也有人设计了一种新的惩戒方式,就是设立吸毒罪,但分不同情况处理。即当一个吸毒者在接受法官判刑的时候,有点像缓期执行或者监外执行,法院可以拿吸毒者的治疗期限来顶他们的徒刑期限,等到吸毒者治疗好了,他们的期限就结束了,这样就比较灵活一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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