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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瑕疵多公证员受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8:14 南京晨报

  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一份存在多处瑕疵的公证书,成为法院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证据,涉案的败诉方对此感到不服,来到下关区检察院民行科申诉。尽管该案之后作息诉处理,但检察机关还是依法给相关公证处发去了检察建议书。

  今年2月28日,下关区检察院民行科受理了王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申诉一案。原来,一场官司下来,王某败诉,对方当事人郑某(化名)胜诉。可是王某始终难以服气,因

为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来自于南京市第三公证处所出具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其中存在多处瑕疵。例如,王某与郑某通电话的全过程做保全公证时,公证书所记载的通话时间与实际通话时间有较大差异;公证书所记载的通话内容出现笔误,如“就是那个‘前’”应为“就是那个‘钱’”。经过民行科检察官的相关工作,王某最终决定息诉。

  但是,就上述公证行为而言,检察机关认为,已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第33条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证书的证明力,损害了公证行为的公信力及司法威信,致使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为了规范办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下关区检察院民行科于今年5月16日向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处在今后的公证工作中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证程序及公证行为。

  南京市第三公证处经认真调查后,于2006年5月23日回函作了详细的答复:决定在处内会议中组织公证人员认真学习检察建议书,要求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出现,并按相关规定处罚了该承办公证员。

  链接: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证法》第43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钱军束宇/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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