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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之间的足球与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8:41 法制日报

  “如果你要理解无形之物,必须仔细观察有形之物。”犹太教法典的编纂者如是说。我们不妨接着推论,如果你要理解“无形的”法律理念,不妨仔细观察“有形的”足球及其规则,因为身体的感官常常可以影响人类的心灵。足球与法律,看似风马牛不相及,但在我们的探究和思索中,也许存在某些必然或偶然的隐密关联。

  足球是感性的,亦充满力量。感性如斯,力量如斯,无不凸现人类暴力倾向的本性

。暴力不仅是一种可以迅速、直接改变既定状态的权力,它还是一种满足自我优越感的路径,因为证明自我的优越并渴望得到别人的承认,历来都是人类基本的心理需求。早期人类,暴力是获得认同的主要方式;现代社会,满足人类认可欲望的手段则更加丰富,比如财产、比如荣耀等,但通过暴力获得别人认可的意图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完全隐遁,只不过经过改头换面,它以一幅新的面庞重新在世人面前活灵活现,一如神秘莫测的幽灵。而足球,正是这种幽灵的附体,是“体育运动的新瓶装进了些许暴力倾向的旧酒”,我们不得不承认,作为体育运动最典型代表的足球,正是人类获得自我优越感的重要手段之一。

  也因为足球隐含着暴力宣泄的因子,是一种人类自创的“游戏”,所以需要制订齐备而有效的规则予以约束。现代足球的诞生,是规则的催化使然。通过规则,我们知道了凡进攻队员较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者,即为越位;凡绊摔对方队员者,即应受黄牌警告,情节严重者红牌罚下;通过规则,我们还知道了什么是点球、任意球、球门球、角球等。可以说,正是通过这种规则化的方式,使比赛在平等参与和保证秩序的前提下允许人们为狂热情感所驱使去释放受到压抑的暴力和攻击倾向,某种意义上说,足球规则无异于一部各队公认的国际法典,在这个法律框架下,无论成功还是失败,无论冠军抑或垫底,各队都可以尽情燃放内心的激情和狂野,无所谓对或错,且不论敌或友。

  但是,规则终因生活而改变,它不能强迫人们去“依规则生活”,规则设计的目标应该是幸福。足球规则是这样,法律规则又何尝不是如此?法律,是理性的,亦是严苛的,是人类为防止暴力倾向无休止的宣泄而创设的一套规则体系。这套规则虽不完全等同于绿茵场上的规则,但二者之间共性大于个性。如果说足球规则代表的是一种初始的状态,那么法律规则代表的是一种更成熟的阶段,因为它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得以强势。正是有了规则的保驾护航,比赛才得以安然、有序地进行,激情四射、山呼海啸只不过是其表象,其背后勾画的却是一幅静谧、和谐的社会图景,无怪乎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眼中的世界杯也成了“人类大同的憧憬与影像”。

  足球规则和法律规则在基本理念上有异曲同工之妙,前者执掌的是球场这一小社会,后者则庇护着整个人类社会,二者约束的范围有所不同,但都归依于缔造一个和谐幸福的人类世界这一终极目标。足球规则,是一种游戏规则,这种游戏规则端赖于人际的约定。法律规则,由国家制定,无可争议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行动准则,但它不是单一的游戏规则,而是融游戏规则、技术规则和道德规则为一体。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曾说过:“除了自然的规则,没有其他规则更能使我们区分善与恶。”无论足球规则,抑或法律规则,终究是人类制订的,适应规则、利用规则、享受规则应当是人类的首要之义,不必过喜,亦不必过悲,因为它本身并没有太多的“善恶”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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