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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甭想减刑假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8:41 法制日报

  本报讯梅贤明 记者郭宏鹏 “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对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服刑人员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或刑事裁判的财产部分的,不予减刑、假释。”这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等部门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人员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等执行的规定》中规定的。

  该规定要求,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决及刑事案件中有关财产刑的裁决生效后,在将被告移送刑罚机关服刑时,应当一并附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执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包括已到位金额、未到位金额。在执行中如需要刑罚执行机关协助督促服刑人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应将服刑人员本人及其家庭财产状况函告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应根据执行法院提供的服刑人员本人及其家庭财产状况,协助督促服刑人员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该规定同时规定,刑罚执行机关在办理减刑、假释前,应发函向执行法院了解服刑人员本人及其家庭财产状况等,执行法院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服刑人员本人及其家庭财产状况回复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对服刑人员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时,应将执行法院提供的服刑人员本人及其家庭财产状况、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情况、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台账收支情况一并移送法院审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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