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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直接受案讨薪者获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8:41 法制日报

  本报讯李永超 赵全文 劳动争议案件中,经过劳动仲裁是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6月22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拖欠工资款纠纷案,认为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已经过劳动仲裁”。

  1997年8月,陕西省白河县的瞿德超来到河南省鲁山县梁洼镇某矿从事采煤作业。该矿系姜某与他人合伙经营,姜担任矿长。1999年8月底,该矿由姜某单独经营。因该矿拖欠

瞿德超的工资,姜某先后向瞿德超出具三张欠条,共欠工资款47543元。后姜某单独经营仅一个多月该矿即停产。瞿德超多次找姜某催款遭到拒绝。2006年3月9日瞿德超向鲁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该案已超过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瞿德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姜某在审理中辩称:该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申请劳动仲裁,未经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仅是该矿合伙人之一,被告出具工资欠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

  法院审理后认为:鲁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意味着该纠纷已经过劳动仲裁;原告将直接责任人作为被告,诉讼主体适格,因被告系该矿合伙人之一,各合伙人对合伙体存续期间的形成的债务互负连带责任,同时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发生在被告单独经营之后,这种事实的发生在原告与被告之间设立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遂依法判决被告姜某向原告瞿德超支付工资款4754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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