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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行政干预司法是如何屡屡得逞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8:45 温州新闻网

  为了防范和打击行政干预司法行为,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联手建立了通报制度。21日,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沟通情况、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6月22日《第一财经日报》)。

  报道中,一名法官坦承,“虽然自己身为法官,但是遇到打招呼、批条子、强令等

方式非法干预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的,让法官主动去‘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必要时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似乎很难做到”,其原因在于,“既然是出面打招呼、批条子的,都是法官们惹不起的,因此要他们向上级汇报基本上就更加不现实了。”

  应该看到,行政官员干预司法活动一般不会以公开的方式进行,更不会通过组织行为向法官施压,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打电话、写纸条,所以,如果被打招呼法官不敢向上汇报,这样的行政官员就很难受到制裁,则行政干预司法现象就难以得到有效的遏止。

  行政官员所以屡屡干预司法行为及其干预能够得逞,很大程度缘于当前法院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与官员,所以法院缺乏抵制非法干预行为的底气。在这种情形下,避免非法干预出现的必要办法就只能是通过制度设计,让法院摆脱在诸多方面对于地方的依赖,即通过改革法院的资金拨付等方式来增强法院对于地方与行政的独立性。维护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必须首先通过制度设计实现法官地位与经济的独立性。

  尽管当前的行政干预司法表面上看只是部分官员的个人行为,但是,也正是因为制度的不完善才使得部分官员有了可以要挟法官的“资本”,才使得他们的干预敢于明目张胆、肆无忌惮。所以,防范乃至杜绝非法干预行为,必须通过制度设计避免司法者受制于外部力量,如此他们才可能做到仅惟法律原则与规定是从。

  行政与司法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国家职能,所以应该分由不同的机构与人员行使,其间不能有越界与融合,否则不同性质权力的集中只会导致专制,社会正义与公民权利就将无从谈起。而确保行政与司法各司其职,防范行政权对于司法权的干扰,只能通过完善制度设计,来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性。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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