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车辆被盗 厂主责任难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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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
6月16日,江苏省丰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赔偿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杨成功赔偿原告杨元庆经济损失5704元。 2003年7月,杨元庆将自己的一辆农用车送到某汽车维修厂,交给厂主杨成功进行维修。修理时,杨成功将该车的电瓶拆下。8月23日,该车在修配厂被盗,杨成功当即报案。因此案一直未能侦破,两年来杨元庆多次找到杨成功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无奈之下将其诉至 法院。诉讼中,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价格为人民币5704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元庆将车辆放在杨成功的修车厂内修理,双方之间即形成了合同关系,由于杨成功保管不善致使杨元庆的车辆被盗,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杨成功予以赔偿,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刘秋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