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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谁说买家用车不是生活消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9:03 温州新闻网

  四川成都市民朱刚买了一辆小轿车,不久发现该车竟是一辆被别人开了2000公里的旧车。朱刚将经销商告上法院,要求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判令经销商双倍赔偿。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均判决朱刚败诉,其主要理由是:汽车消费在现阶段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调整的范畴。

  成都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告诉人们,在现阶段的中国,汽车消费不是生活消费,购买

家庭用车的人不是消费者,如果因购车受到欺诈,将不能得到《消法》的保护。对于这个颇有些“白马非马”诡辩意味的判决,败诉的朱刚表示无法接受,许多人也表示百思不得其解,四川省消费者保护协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也先后提出尖锐的质疑。

  《消法》第2条明明白白写道: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仅凭这一句话,就足以证明原告朱刚购买家用轿车属于消费行为,他的消费权益受《消法》保护。法院的判决偏离《消法》的原始文本和立法宗旨,大谈什么“汽车消费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如果不是为了让经销商免受《消法》的约束,不是必欲将朱刚排斥在《消法》保护范围之外而后快,实在看不出还有什么其他的“道理”。

  朱刚败诉之后,同情和支持他的人很多,人们从各个角度为他辩护,全面深入地阐述了法院应当支持他的诉讼请求的理由。其实,朱刚的遭遇并不是孤立的,也不是偶然的,如果将他的败诉置于近年来消费者维权博弈的大背景中,很多问题和关系就会看得更加清楚。

  《消法》的实施无疑是中国社会的一大进步,而消费者权益需要专门制定法律予以保护,可见消费者相较经营者而言仍然是弱者。既然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则某些司法者可以选择予以保护,也可以选择不予保护。他们如果选择不予保护,最便当的做法是宣布某人不是消费者,或者说某人花钱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其行为不受《消法》保护。这方面的例子,先有王海等打假人士在各地法院屡屡败诉,法院认定他们以“买假索赔”为目的,不具有《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身份;接着有商品房开发商以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故意隐瞒等手段侵害购房者权益,购房者告到法院,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损失,一些法院则以“商品房不是《消法》规范的消费品”为由不予受理。而今成都市民朱刚的败诉,说明一些法院在适用《消法》上的歧视性态度,正在从所谓“知假买假”、商品房消费扩大到家用车消费,而且这个过程尚未终结,接下来或许还有其他消费也将受到类似的歧视。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出卖人如果存在买卖合同订立后,未告知购房者而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以及故意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等5种恶意欺诈行为,购房者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这条司法解释事实上将“双倍赔偿”条款扩大到商品房领域,承认了《消法》是商品房消费的一个主要法律依据。这是广大商品房消费者维权行动取得的一个令人鼓舞的阶段性胜利,我们有理由期待,经过越来越多汽车消费者坚持不懈的维权斗争,在不远的将来,国家法律将进一步明确———消费者购买家用车属于生活消费,其消费权益理所应当受到《消法》保护。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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