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金回购国债 “金融第一骗”国洪起被判刑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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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9:35 中国新闻网 | ||
被告人国洪起在法庭上 朱卫东/图 中新网6月23日电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曾经轰动一时,被媒体称为中国“金融第一骗”国洪起特大合同诈骗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昨 天,法院一审判决国洪起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吴克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检方指控,因证券业务关系,北京赛克赛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国洪起,结识了时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的吴克夫。两人经事先商量,通过向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宁禄投资公司)出具虚假的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及资金对帐单,骗取了宁禄投资公司委托赛克赛思公司买卖国债理财的资产。 检方认为,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被告人国洪起与被告人吴克夫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检方还指控,2003年2月间,国洪起在山东九九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2亿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赛克赛思公司在被告人国洪起的直接负责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不实的权利凭证骗取宁禄投资公司置换资产,并出示不能反映实际资产状况的资金对帐单,致使宁禄投资公司继续被骗,至案发未归还;被告人吴克夫明知赛克赛思公司和国洪起为骗取宁禄投资公司置换资产,仍为其提供不实的权利凭证及不能反映实际资产状况的资金对帐单,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被告人国洪起、吴克夫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达1.8亿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九九公司在被告人国洪起的直接负责下,以其贷款1.5亿作为新增股东的出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被告单位九九公司和被告人国洪起的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亦正 霞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