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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应该是什么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9:49 南方日报

  直言

  陈杰人

  国家禁毒委员会副秘书长陈存仪昨日透露,国务院法制办已经把《禁毒法》草案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这位官员还表示,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和受害者三重的身份

”,“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来研究决定”是否应当将吸毒行为定位为犯罪。

  笔者赞同陈存仪的看法和他所代表的国家禁毒委的态度,作为一种和毒品犯罪息息相关的行为,吸毒尽管是毒品犯罪存在的基础,但犹如嫖娼和卖淫是性交易犯罪的基础一样,不能轻易地将其定位为犯罪。

  长期的社会实践经验证明,吸毒行为从本质上看,仍然属于人类基于自由意志处理自身身体的行为选择范畴,并非直接危害他人的利益。严格地讲,这种行为和自杀或者自残一样,只要它没有危害他人利益,就不应由法律强加限制。我理解一些人士提议将吸毒作为犯罪来处理的想法。因为,单纯地从生活逻辑的角度来考虑,吸毒既然是毒品犯罪的基础,那么,以立法强制来破坏这种基础,就能够在禁毒方面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问题是,这种逻辑毕竟只是生活的逻辑,而并没有考虑到法治的逻辑。法治思维的一个不同于其他领域的特征,就是任何时候都必须尽可能地保障个人自由,不到万不得已,法律不应该涉及个人空间和自由。

  是否将吸毒定位于犯罪,涉及到《禁毒法》的立法技术和立法原则问题。在我看来,这部迟早将要出台的法律,从根本上讲应当是一部行政法而非刑法。既然如此,该法的立法重点应该放在国家机关对毒品的控制问题上。如果这样定位,那么可以明确地判断,禁毒法至少应当在如下方面作出规定:禁毒的主体和参与人,包括国家各级禁毒机构的组织原则和职权与义务,医疗机构和公民在禁毒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禁毒的工作重点,如检查、铲除毒品原植物及防止化学技术的滥用,禁毒教育的开展;禁毒的工作原则,如政府禁毒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毒工作程序,各部门和有关机构协调工作的原则;禁毒工作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政府和负有法定义务的机构及人员未尽义务的不利法律后果;等等。

  《禁毒法》作为一部行政法,理当正视目前毒品在中国大地泛滥的现实,考虑如何通过有关机构的协调,如司法机关、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体的协同作战,以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方针,将反毒品工作落实在毒品更加泛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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