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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农民工受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0:24 红网

  红网6月23日讯(潇湘晨报记者梁建军刘征曾妍周森柏)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标准问题曾引起广泛讨论。对长期在城区务工的农民工受害人,该以何种标准补偿?近日,株洲石峰区人民法院依照城镇死亡赔偿标准,一审判决几名被告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190479.4元。

  去年12月31日,李某驾驶货车经过株洲建设北路先锋路口时,撞伤进城务工农民谭

玉仔头部,致谭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与冷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谭玉仔不负责任。

  谭玉仔死后,其亲属将李某、冷某以及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冷某挂靠的江西某公司等5个被告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共同赔偿损失304916.6元。

  法院认为,谭玉仔虽是农村居民,但在计算其死亡赔偿金时,应综合受害人经常居住地、生活消费地、获取报酬地等因素考虑。现有证据表明,受害人常年在株洲市内经商和打工,有较稳定的收入,主要消费也在株洲市内,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原告方的损失,故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稿源:红网 作者:梁建军刘征曾妍周森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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