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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规范基金公司治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0:2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3日电中国证监会22日公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为基金公司治理确立了新的框架。《准则》要求,股东应尊重公司的独立性,持有人的利益应优先得到保障,经理层人员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与委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证监会基金部相关人士介绍,随着基金业的发展,基金公司在治理方面的问题有所

显现。例如有些股东干预公司日常运作,影响了公司的独立性;有的公司缺乏统一、完整的决策机制,降低了公司的运营效率;有的合资公司存在中外方股东理念差异;还有公司存在制衡不到位、独立董事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这会对基金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制定这一《准则》,正是对这些问题的梳理和规范,将有利于基金公司推进良好的治理和有效的内控,有利于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据悉,证监会基金部还在考虑出台专门的文件对基金投资人员行为加以规范。

  《准则》要求,股东应尊重公司的独立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任免公司高管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投资、研究、交易等具体事务以及员工选聘等。股东不得要求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及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股东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准则》规定,基金公司高管人员和其他员工应该对公司负责,不得听从于不同股东的指示,不得形成公司内部分割、员工各自为股东利益服务的局面,以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经理层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与委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经理层人员在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的,董事会不得解除其职务。

  《准则》要求,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经理层人员、督察长和其他员工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并可以根据基金行业的特点建立股权激励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公司对员工的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成为确定其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

  对于目前一些公司的章程不符合《准则》规定的,证监会要求其在12月31日前完成章程的修订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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