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到期才称当时受胁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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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0:48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通讯员江研实习生赵静金陵晚报记者刘治安 【金陵晚报报道】 面对前来讨债的债主,言某写了欠条,还承诺了最后还款期。还款期到后,言某跑到法院,称自己是受了胁迫才写下欠条,请求法院能够判决欠条无效。 “他们3个人打我,逼着我写16.9万余元的欠条。”言某在原告席上直叫屈,连称 自己是受害者。但债主汪某争辩说:“那天他刚写下欠条,就有警察来了,如果是被逼的,他为什么不跟警察说呢?”原来,汪某和言某曾有业务上的往来。去年8月18日,汪某带人找到言某要求结账。在结账的过程中,双方一度因货款总额误差发生冲突,有人报了警。在110到来之前,汪某拿到了言某写的一张16.9万余元的欠条。 110赶来协调处理了双方的冲突,但言某并未提及自己受到胁迫,纠纷的事情就这样不了了之,这张欠条也一直由汪某保存着。但言某只付了6.3万余元就拒绝再还钱。汪某没在意,以为他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直至收到法院的传票,汪某才知自己成了被告。 尽管庭审中言某一直坚持自己当时受到了胁迫,但除了一再描述当时的情景,他再也拿不出任何有力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 本案中,言某没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是自己受了胁迫,且在公安部门处理时仍不说明事实,却在欠条载明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向法院主张撤销欠条,有悖常理,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因为汪某当庭提出反诉,法院最后判决言某应支付所欠汪某货款10万余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编辑暴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