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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须设六项公益设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1:32 生活报

  本报首席记者 孙殿喜

  本报22日讯今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今后小区在配置中必须设立公益性的服务设施,包括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和居民委员会、医疗卫生站、社区警务室、公厕、垃圾压缩间等六项设施。

  据了解,从即日起,哈市开始实施《哈尔滨市居住社区公益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指出,城市综合居住区、独立的居住区和小区,凡是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建设规模的新建居住区,必须设置六项公益性的设施;没有达到规定建设规模的新建居住区可适当减少六项设施的建筑规模。同时,城市规划部门将把这六项设施的规模、布局等列入规划审批项目中。建设单位在领取该建设工程项目前,须提交《配建公益设施建设承诺书》,对建设的设施位置、规模、竣工时间、交接对象、管理等事项予以承诺。

  配建公益设施的建设资金采取社会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扶持或政府投资建设等多种方式。开发商为城市提供六项公益设施,并向公众提供无偿使用的,每提供1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允许其增加建筑面积6平方米。在已建成的地区,缺少六项公益设施,其行政主管部门应筹措资金,投资购置或采取临时建筑方式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公益设施,对赞助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其他项目中实行奖励。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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