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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领导要加班工会敢反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2:00 光明网
徐光木

  “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劳动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某人士在对《中国经济周刊》说:“在许多行业,中国员工的劳动时间几乎已经赶超日韩了。”我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但是,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了。而无休无止地加班是产生“过劳”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经济周刊》6月19日)

  也许是我孤陋寡闻,在此之前我甚至都不知道有“单位加班要经工会同意”这么一说。在我看来,单位加班要向工会请示,就好比领导向下级“请示”某某事情该怎么做一样滑稽?这个时候,作为下级的工会代表的回答只有两种可能性,一是说“您要注意休息,不能因工作累坏了身体,我建议您还是多休息”;二是说“您是领导嘛,自然是您说了算,你如果方便的话跟我打个召呼就行了,一切以单位大局为重”。除此以外,我想不出还会有别的什么可能性。

  因为众所周知的是,工会作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设群团机构,一没有具体的行政职权,二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就连主席一般也由单位的中层干部兼任,并且,在私营外资企业里甚至根本就没有工会这一机构。不管工会有还是没有,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由于没有专职人员负责执行监督,规定自然就流于形式,成为了一纸空文。当然,我们也能够感受到工会的存在的时候,比如逢年过节工会发放慰问品,比如组织单位联欢。

  退一步讲,就算工会拥有了相应的执法监督权,并且配备了专职人员,我也不敢对工会能够切实履行职责抱过于乐观的态度。道理很简单,只要工会一天没能摆脱单位内设群团机构的定位,指望下级来监督手握有着自己乌纱帽的上级永远都是不现实的,而只可能是一种摆饰和哗众取宠的形式。在这个时候,假使单位领导还真能够礼贤下士到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工会请示能否加班,但我所担心的是,工会除了同意还会有别的回答吗?所以,在过劳死面前,我们所应该责备的不是工会,而是这种错位的工会管理与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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