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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网上交易纠纷不予受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2:40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叶静 通讯员 何建安) 昨日,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公布了7类消费投诉属于“无效投诉”,是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暂不受理或者不能受理的,据了解,这些投诉每年都有3000~4000宗,占总投诉量的30%~40%。

  第一类:非生活消费引发的纠纷。例如,某企业向消委会投诉,经常要送阀门到某压力容器检验站检测,常被乱收费,收费后又不给正规发票,而且还常弄坏送检的阀门……

类似这样的投诉,不属生活消费引发的纠纷,消委会不予受理。

  第二类: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某消费者来信反映,他所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有乱收费之嫌,要求消委会进行调查,“还一个公道”给全体住户。类似于这样“还一个公道”的投诉,没有具体明确诉求,也属于消委会不能受理的范围。

  第三类: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某企业在广州购买一批五金材料,通过货运部门运到外省某市,这批货被货运部门弄丢了,赔偿金额远不能抵货款,要求消委会进行调查调解。该案例不属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生活消费纠纷,消委会不予受理。

  第四类: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某无业人员见一本杂志上登载广州某公司的加工电子笔技术转让广告,他到该公司交了技术转让费及押金,领了一批加工材料。按该公司传授的技术加工好电子笔,再交货给该公司,该公司认为所加工的电子笔不合格,不收货,也不退还押金,令该人员损失数千元。他向消委会投诉,要求追讨押金。此类投诉并非生活消费纠纷,属于“无效投诉”。

  第五类:个人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引发争议。某省一业余集报爱好者陈某向消委会反映,他在网上看到一广州人要出售一批旧报纸,便与出售者联系上,商定价格后,陈某交纳了定金。报纸则通过某货运公司运到陈某处。陈某付款后,领了报回去查看,发现缺失很多报纸。但卖报人拒绝退款。该案例是公民个人之间的私下买卖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消法”调整的范围。

  第六类:对投诉商品或服务瑕疵在购买或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行为。某消费者在一间家具店看中一款木沙发,该店告知此沙发四只脚中有一只稍短了点,要修好才能出售。该消费者试了一下,觉得问题不大,便要求折价买下。消费者买回去后,家人认为不应买,要求店方退货,遭到拒绝。

  类似投诉,如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在出售前已履行了如实告知有“瑕疵”的义务,消委会一般可不受理。即使受理了,经调解,店方仍不予退货款,也不构成对消费者违约或侵权。

  第七类: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6个月。2005年8月,某消费者送一皮衣给洗衣店干洗,皮衣洗出一块块疤痕。消费者与洗衣店交涉赔偿多次,至2006年1月尚未索赔成功。2006年3月,消费者向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将此作为特殊情况受理并作了调解。按照《投诉工作导则》,消委会是可以不受理这宗投诉的。

  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诉人从2005年8月纠纷产生到2006年3月,已超过6个月,按照《投诉工作导则》,消委会是可以不受理这宗投诉的。如超过6个月时限的争议,消费者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因为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消费者申诉案件的受理时限是1年,而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的时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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