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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诉讼”原告撤诉外的标本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2:42 信息时报

  据报道,全国首例居民状告公安机关违法查验身份证案的原告徐建国,已于6月19日正式撤除诉讼请求。撤诉原因主要是由于被告武汉铁路公安局麻城铁路公安处主动向其赔礼道歉并承担了其诉讼费用。另外,也是基于来自各方的压力。

  作为2003年《居民身份证法》出台后公安局被诉非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第一案,此案可称得上是“标本诉讼”,因此备受关注。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并定于6月28日开庭审

理。然而,就在法院即将开庭之际,原告却提出撤诉,不免让公众感到些许失望。

  当然,撤诉是公民的诉讼权利,该案原告徐建国的决定应当受到尊重。事实上,原告徐建国已经实现了提起诉讼想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公安机关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从原告角度讲,他已经实现了诉讼目的。而从公众对“标本诉讼”的期望和关注,以及“标本诉讼”本身应当体现的法治进步而言,此案以撤诉告终,似乎有点遗憾。

  其实,我们稍加注意就不难看出,许多“标本诉讼”都以原告撤诉而告终。如近日影响较大的上海媒体记者状告市规划局信息不公开案,被认为是国内首例新闻记者起诉政府部门侵犯新闻采访权的案件,具有争取记者采访权和公民知情权的双重意义,但却在没有任何实质进展的情况下,记者主动撤诉。去年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强烈反响的“万元罚单”事件的主角杜宝良在对北京市交管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提起行政诉讼后,由于交警方面纠正了执法瑕疵以及杜宝良心理压力过大、“身在外地不要多惹事”而撤诉。而同样受到公众普遍关注、具有标本意义的河南人诉深圳警方的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虽然不是以撤诉告终,而是调解结案的,但它仍然避免了司法表态,与上述撤诉案的实质结果一样,没有显示出“标本诉讼”的法治意义。

  为什么“标本诉讼”多以原告撤诉而告终呢?在笔者看来,部分公民能够勇敢地站出来,以原告身份提出“标本诉讼”,这已经充分显示和表明了公民法律意识的显著增强,表现了积极维护自身和公众权益的正义感,标志了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和整个社会的不断进步。而“标本诉讼”原告多撤诉,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民维权的困境。一方面,“标本诉讼”往往涉及政府权力部门和社会强势单位,由于我国公权力并未真正受到约束,公民难以在法律上获得实质上的平等,致使公民普遍存在畏权思想;另一方面,“标本诉讼”往往涉及法律的争议、漏洞或空白,有时法院也会陷入困境无法拿出唯一正确的结论,这致使“标本诉讼”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这是原告不愿意坚持下去的一个重要原因。

  应当指出,“标本诉讼”多撤诉虽然让它的法治意义大打折扣,但我们还是应该充分看到它的标本作用和示范意义,它对社会公众的引领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应该保持足够的耐心,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努力呵护这一新生事物的不断发展壮大,它的作用总有一天会充分显现和发挥的。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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