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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高温立法不能再“暂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3:12 温州新闻网

  37℃、38℃、41℃,翻开报纸、打开电视,大江南北被高温笼罩,病号增多、中暑指数达“重症”。我国法律是否给了劳动者说“不”的权利?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目前惟一一部高温劳动保护法规,然而这个46年前的“暂行条例”根本无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

“田间作业”。事实上,各行各业都面临防暑降温问题。《暂行条例》规定:“夏季露天作业工人和农民,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夏季田间作业,应在适当地点建立男女分设的简便厕所。”

  显然,《暂行条例》所反映的是中国半个世纪前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与今天的社会发展状况严重脱节,也与当前日益多样化的行业发展和越来越复杂的劳动关系不相适应,根本无法保障劳动者对高温作业说“不”的权利。

  能无休止地“暂行”,必须为高温立法。近十年来,这样的呼声没有间断。令人费解的是,立法机关对此无动于衷。有人说,这是职责不清闹的。高温立法涉及工伤保险,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涉及劳动安全,则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劳动卫生,是卫生部门的事。没有一个部门牵头来管高温作业立法,实乃“正常”。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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