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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孩子们撑起司法“保护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4:27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宋宁华)当孩子犯错后,“和风”为主,“骤雨”为辅。今天上午9时,记者从正召开的“中国特色司法制度与少年审判组织机构理论研讨会”上获悉,本市自从在全国成立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已对近九成失足孩子判处轻刑,并探索了“法庭教育”、“法定代理人出庭”、“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等有特色的上海少年审判工作制度,走在全国前列。

  法庭教育情法交融

  小张从小由祖母抚养和监护,读初中时,结识了社会上一些“小混混”,把长辈的叮嘱当“耳边风”。一天晚上,当他看见别人手上有移动电话时,脑子一发昏,就抢了过来。

  法院接到此案后,发现小张还未成年,没有就案审案,而是寓教育于审判中。法官教育小张,他的行为不但对社会秩序带来了危害,对被害人造成了心理上、身体上的伤害,对他自己的亲人也是一种打击,尤其辜负了祖母多年来的养育之恩,自己更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小张听了十分后悔,表示以后会“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做名诚实守法的公民。最后法院依法对他减轻处罚。

  法院释法:1990年,上海法院正式把法庭教育作为一个程序增加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过程中,确立了法庭教育阶段。相关的经验和做法,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提供了实践依据。如今,法庭教育已作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特征而独立存在,成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特色。

  分案审理量刑从轻

  小蒋是某技校一年级学生,平时常常和无业青年小李、小张聚在一起喝酒、上网等。有一天,3人喝酒后回到小蒋学校,竟将该校未成年女学生小朱轮奸。

  小李、小张是成年人,而小蒋尚未满18岁,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法院认为,不能完全按照审理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思路来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以采取了分案审理的办法。最后,法院合议庭慎重评议,依法减轻判处小蒋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释法: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华介绍,我国刑法规定,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不成熟,犯罪的主观恶意和动机往往和成年人有本质区别。而且,在上海未成年人案件中,和成年人结伙作案的比例近七成。因此,分案审理虽然增加了检察院、法院的工作量,但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挽救其重归正道大有裨益,现在上海少年法庭已全部采用这一制度。

  注重教化取得成效

  由于采取了寓教于审、注重教化等方法,上海失足少年不但没有“泥潭深陷”,还得到了有效的帮教矫治。据统计,上海的未成年人犯罪率仅为千分之一,上海未成年犯罪仅占全部刑事犯罪的5.9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此外,法院负责人透露,本市法院已着手进行少年综合庭的调研论证。也就是说,除了原来的刑事案件外,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也剥离出来,如抚育权、探视权、监护权纠纷等,一律交给少年综合法庭审理,进一步为未成年人撑起司法“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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