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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污点义士”事件的法律和道德视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8:00 光明网
许海建

  贵州小伙肖某准备嫖娼时,良心发现并帮助警方救出了被逼卖淫的马小美。对于这种“污点义士”,警方及社会都陷入了两难境地:如果按照“见义勇为”应予奖励,那法律严肃性何在?用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那以后类似情况的见义勇为就难再有。笔者认为,从法律与道德两方面考虑,应当对其处罚,但必须考虑见义勇为情节,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即可。

  从法律上来说,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违法的表现形态可以说是千姿百态,违法的既遂也有不同的标准,有的是需要结果,有的是需要行为,有的是需要有现实危险等。而且,很多时候,违法行为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当事人是可以有立功表现的。未遂可以是既遂的从轻情节,立功表现也可以酌情考虑,但这是以承认该行为违法为前提的。此事中,肖某准备嫖娼,但还没有实施,而且还有重大立功表现,这两个情节显然可以作为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理由。免除处罚和不予处罚是两回事,免除是确认了当事人违法,不予处罚却是对违法者的放纵。

  从道德上来说,肖某的良心发现是非常值得鼓励的,所谓的浪子回头金不换,就象一种“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的逻辑一样,这种行为为道德所容忍和鼓励。但现在的法治社会,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在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嫖娼,去嫖娼虽然最终没有实施,就已经违反了最基本的道德,在道德的大方向上,已经错了。处罚肖某会导致没有人敢做类似举报的担心听起来很有道理,也确实会如此。但这种论调的前提是,只有嫖娼的人才会有机会举报,我们是应该鼓励嫖娼然后用举报方式解救卖淫女的道德呢,还是禁止公民具备不去嫖娼的道德?回答显然是后者。打击这种违法活动的举报方式很多,举报固然欢迎,但用先违法再举报的方式来举报,似乎无提倡之必要。

  总之,法律的严肃性必须维护,而当事人的“功劳”也不能漠视,处罚是考虑此事的起点,从宽处罚是考虑此事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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