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工伤赔偿金额相差5万元 法院认定私下协议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8:32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6月23日电(杨金志、朱骏)工伤发生后,还没等鉴定结果出来,单位就匆忙和劳动者签订赔偿协议,鉴定结果出来后,和法定标准竟有5万元之差,两者以何为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此案,认定双方先前所签“私了”协议无效,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劳动者。

  周强2004年5月来上海打工,在一家纸品包装企业做质检工作。不想工作还未满两月

,他就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04年12月,周强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工伤鉴定的结果还没有出来,2005年年初,单位要求和周强和解,并在一份协议中要求周强先去撤回工伤申请,然后再一次性给予他补偿金10.5万元,并且是分批支付。周强考虑再三,最后还是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名。

  2005年3月,周强的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了,为工伤五级,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赔偿标准,周强可以得到15.8万元的伤残赔偿金。周强感觉自己受了单位的欺骗,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仲裁。仲裁部门裁决单位需向周强付清15.8万元的伤残赔偿金。

  单位对这份裁决不满,把周强起诉到了法院。单位在庭审中认为,双方是在劳动监管部门协调下签订的调解协议,就工伤赔偿做了解决,周强反悔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单位还认为,周强的受伤是其违反劳动纪律所致,不同意支付他的五级伤残赔偿金15.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工伤职工康复及生活给予的基本保障,具有补偿性。本案调解协议产生在被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前,此时,周强无法预见其可享有的具体工伤保险待遇,依据鉴定结论,周强应获得的工伤保险金待遇明显高于双方约定的金额,单位如果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单位不同意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单位补足周强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及其他各项费用。(完)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