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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记录者不得参与政府招投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03:32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王铭婧)今后有不良记录者最高三年不得参与政府招投标,记者昨从南京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南京市即将出台政府规章《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据了解,《办法》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建立信用记录制度。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视情节禁止其在

三年以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同时,为监督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办法》规定,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分带有明显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制止,给予警告,向业内通报,并视情节暂停该评标专家一至三年的评标资格。

  南京市政府法制办的有关人士介绍,该《办法》出台后,招标人违反法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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