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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收益能作为法律依据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03:32 江南时报

  为维权对簿公堂

  1996年7月,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谷加忠、谷良元二人和建湖县上冈镇新光村等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一份。由谷加忠、谷良元合伙投资20万元兴建上冈光明水厂基本设备,村民集资铺设管线,水厂建成后谷加忠、谷良元享有20年经营权,水厂产权为村集体所有。

  水厂建成后,二人分片管理。2003年5月4日因谷良元身体不好,二人对水厂有关账目进行了结账。同年5月中旬,谷良元因病去世。谷良元家属接管其生前的经营项目。

  谷加忠认为谷良元家属未征得他的同意参与水厂经营属侵犯原合伙人权益行为,遂向建湖县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1月,建湖法院委托会计事务所对水厂进行审计,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谷良元家属停止侵权行为,不得继续参与水厂经营。谷良元家属不服判决,上诉至盐城市中级法院,后市中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去年5月,谷良元家属向建湖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谷加忠偿付谷良元生前财产及财产收益人民币456174.75元。经建湖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要求谷加忠给予谷良元家属:欠款7753.75元,固定资产54075元,预期收益补偿48000元,低质易耗品返还1360元,四笔合计111188.75元。谷加忠上诉至盐城市中级法院后被驳回,市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维权人质疑

  建湖法院依据盐城正源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认定水厂形成固定资产180250元。谷良元生前已经营8年,还有12年未能经营,判决谷加忠返还谷良元家属固定资产54075元。对此,谷加忠认为:“据两承包人与发包方合同,两承包人只享有水厂20年的经营权,固定资产产权为村集体所有谷良元何来的5万多元的固定资产。”。此外,该审计报告同时还认定水厂形成债务185970.35元;至今尚有127970.35元未偿还,即便是所谓固定资产归承包人所有,在冲抵债务后应该是负数,法院对这一基本事实为何视而不见?

  据审计报告认定:谷良元有229000元村民装水款,没有报出开支去处,此款应视为水厂结余款,用于偿还水厂债务或两承包人共同享有。谷加忠在开庭时多次提出分割此款,法院判决中对此款为何只字不提?

  该判决要求谷加忠从2005年起至2016年承包期满止,支付每年4000元。并要求在判决后一次性付完12年48000元的预期收益给谷良元家属,当事人质疑,法院预期到的是何种收益?谷加忠对水厂只享有承包经营权到2016年,要说收益也只能是经营收益。2003年建湖县法院判谷良元家属不享有水厂经营权,又何能享有经营收益?法院前后两次判决自相矛盾。经营总是有风险的,法院认定以后12年水厂每年一定有4000元以上的收益,要求谷加忠将12年后的“预期收益”现在就支付,并且谷加忠现已57岁,法院怎能保证其一定有能力经营12年呢?谷加忠说,据我国对于合伙人的规定,一方合伙人死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其家属重新入伙的;死亡合伙人家属可以要求分割合伙人死亡前财产,在本案中怎么既要求另一方合伙人支付实际上并不属于合伙双方的所谓财产,又要求给“预期收益”呢?据悉,谷加忠已经向法院提起申诉。

  律师释疑

  江苏南京道多律师事务所耿晓蓉认为,法律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但在本案中,合伙人只享有经营权,法院对固定资产的分割,涉嫌侵犯村集体财产。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债务合伙人共同负担。

  死亡的合伙人,其在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体现为合伙事务盈利的,其继承人可以通过合法的形式和方式依法分割赢利;死亡的合伙人,在合伙事务中的义务体现为合伙事务负债的,其继承人应以死者的遗产承担债务。死者在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义务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以后,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与原合伙人之间,可以依法订立继续合伙的新合伙协议并在协议中确认彼此的权利义务;其他原合伙人不同意重新与死者家属合伙的,合伙只能终止。

  因此,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没有和原合伙人签订新的合伙协议以前,法院判决死亡合伙人的财产继承人享有将来预期收益,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推定原合伙事务存在预期利益,也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本案结果将会如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 殷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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